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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北區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動臺中市北區(以下簡稱
本區)體育活動發展,或強化調解委員個人專業服務,特依臺中市
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第三點規定訂
定本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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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規範之補(捐)助款需依法編列預算,並依所編列預算及
用途支用。其補(捐)助對象:
(一)本所轄區內經政府合法設立之民間團體。
(二)本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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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捐)助標準:
(一)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不得為對個人舉辦活動之贊助或以定
額分配方式辦理。
(二)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幣
二萬五千元。
(三)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款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各機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
民間團體。
2、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臺中市北區體育會(含各單項
運動委員會)。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四)本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之補(捐)助標準,每人每一年度最高
以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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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經費用途及使用範圍:
(一)補助經費以辦理活動所需經常性經費支出為主,不得採購固定
資產及設備等資本門支出。
(二)民間團體活動之補助依北區區公所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編列基
準表編列及執行,如附表。
(三)對個人之補助以本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考察活動為限,補助
經費不得逾個人實際支出費用。補助款須支用於考察國內、外
調解組織、交通警政單位、車輛事故鑑定單位、各級法院及檢
察署與調解業務相關單位或組織之交通費、住宿費、膳雜費等
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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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接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應於計畫
執行前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審核後,始得補助經
費:
(一)申請書(函)。
(二)申請補(捐)助計畫書(敘明經費內容)。
(三)前款計畫書至少應列明下列事項:
1、計畫名稱。
2、計畫目標(宗旨、目的,體育會活動應與體育業務相關)。
3、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指導贊助單位。
4、實施時間及地點。
5、計畫內容(包含辦理方式及活動流程)。
6、經費概算表及支出分攤表(應逐級核章)。
(四)民間團體立案證書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應加註「與正本
相符」字樣並簽章)。
(五)其他經本所指定之相關文件。
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如有
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如有隱匿
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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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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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申請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前一個月檢具應備文
件函送本所審核,但具有特殊情形,經本所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民間團體提出申請後,由本所業務單位依本作業規範規定進行
下列審查:
1、檢附文件是否備齊。
2、申請補(捐)助之民間團體是否符合補助對象規定。
3、計畫是否符合補助條件及標準。
(三)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於經簽奉核定後,函復申請補(捐)之民間
團體,始得辦理後續作業程序。申請方式或要件未完備者,經
通知後應於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補正不全或無法補正
者,不予補助。
(四)本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可自行或集體進行國內、外考察行程
(但為符合獎補助款係為補助調解委員考察經費,如於國內支用
時儘量於臺中市以外縣市使用)。以考察一次支用達補助金額
時檢附單據一次核銷為原則;未達補助金額者,得於本年度再
行考察後另檢據核銷。
(五)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於
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按補(捐)助比例繳回,計畫因故無法
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
分應予繳回。
(六)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應辦理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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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請撥、核銷程序應備文件:
(一)民間團體對各項受補(捐)助經費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
應備文並檢送下列文件以辦理核銷事宜,惟計畫結束日在十二
月一日以後者,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十五日辦理完成。應檢附
資料如下:
1、原活動實施計畫(含概算表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2、本所核定公文影本。
3、領款收據(應逐級核章並蓋大小章)。
4、實際支用明細表,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5、支用單據(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黏貼於
憑證用紙上並逐級核章)。
6、成果報告(含照片四張以上)。
(二)本區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對各項受補(捐)助經費於計畫執行完
竣後三十日內,應備文並檢送下列文件以辦理核銷事宜,惟計
畫結束日在十二月一日以後者,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十五日辦
理完成。應檢附資料如下:
1、發票、收據或旅行社代辦之代收轉付收據,並註明明細
(車資、機票費、餐飲、住宿費細項),另買受人則填寫
調解委員個人姓名(調解委員會團體考察時,單據則分別
就調解委員個人開立),倘無法開立調解委員個人姓名,
請登打本所統編。
2、成果報告書(格式不拘,內含考察成果照片2張)。
3、領據。
4、調解委員存摺封面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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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督導及考核
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應接受本所以下之監督及考核:
(一)受補(捐)助團體及個人應於計畫審核通過後確實依計畫執行,
如遇特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含活動日期或地點),應報本所
核定。
(二)各項補(捐)助案之執行及成果效益,得列入本所年度考核項
目。受補(捐)助團體及個人,如有逾補(捐)助年度不辦理者,
本所將原核准補(捐)助經費註銷。有逾本作業規範規定期限、
延遲經費核銷或成果資料內容不實等情事時,應列入記錄,以
作為日後補助審核之參據。
(三)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
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
相關責任。
(四)本所對於所撥補(捐)助款之運用及效益,得加以審核並派員隨
時抽查,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
其他違規等情事,除應追繳全部或一部款項外,本所得視情節
輕重對該團體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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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事宜者,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
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臺中市政府運動局補助體育運動團體
經費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