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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北屯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規範對民間團體辦理體育活動之
補(捐)助經費支用情形,俾提升補助體育業務效益,特依臺中市政
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第三點訂定本作
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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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之補(捐)助款需依法編列預算,並依所編列預算及用途支用
,其補助對象為本市立(備)案之民間團體,非本市之其他民間團體
應專案簽奉核准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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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標準:
(一)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捐)助金額,每一年度不得超過新臺
幣二萬元;已獲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補助
。
(二)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捐)助不適用前款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各機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
民間團體。
2、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本區體育會(含各單項運動委
員會)。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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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間團體申請補(捐)助時,應檢附活動計畫書函送本所審核,其包
含下列內容:
(一)計畫名稱(須與體育業務相關)。
(二)計畫目標。
(三)主辦單位(有協辦單位時,應一併列明)。
(四)實施時間及地點。
(五)計畫內容及辦理方式。
(六)經費概算表(含支出分攤方式,應逐級核章)。
若同一案件向本所及其他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送本
所及其他申請機關審核。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請
本所及其他申請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
事,應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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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所對民間團體辦理體育活動補助事項之項目及活動,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補助項目:
1、獎盃、獎牌及獎品費用(獎盃、獎牌每名最高補助新臺幣二
千元整;獎品每份最高新臺幣二百五十元,每次活動最多不
得超過本所本案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2、保險費用。
3、印刷費用。
4、場地租借、場地佈置及清潔費。
5、誤餐費用(每人每餐上限新臺幣一百元)。
6、消耗性器材費用(以購置單價新臺幣一萬元以下消耗性器材
為限)。
7、裁判費(限競技性活動)、助理裁判工作費(含檢錄、紀錄
及場地技術管理人員)、講師費(依相關規定辦理)。
8、交通費(依相關規定辦理)。
9、雜支(以補助金額百分之六為補助上限)。
10、住宿費用。
11、服裝費用。
12、其屬身心障礙體育活動者,得增列志工工作費用。
13、體育賽事門票費用。
14、飲用水及飲料費用。
15、經專案簽奉核准之費用。
16、其他未盡項目,得比照教育部體育署輔導全國性民間體育
活動團體辦理年度工作計畫經費補助基準規定。
(二)不予補助項目:
1、受補助民間團體之人事費、辦公設施、禮品(贈品)、獎金、
會宴費用、行政維持費(辦公室所之租金、水電費、維護費
用、辦公室庶務費及其他行政雜項支出等)。
2、旅遊及非體育相關之參訪、觀摩等性質之相關費用。
3、其他經本所認定超出使用效益之設備及費用。
(三)凡違反下列規定者,得不予補助:
1、未於活動辦理前一個月提出申請者。
2、違反本所補助項目之規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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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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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民間團體對各項受補助經費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應備文並檢
送下列文件以辦理核銷事宜:
(一)原活動實施計畫(含概算表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二)本所核定公文影本。
(三)領款收據(應逐級核章並蓋關防)。
(四)實際支用明細表,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
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支用單據(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黏貼於憑證用
紙上並逐級核章)。
(六)成果報告(含照片四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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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於活動
結束後一個月內,按補(捐)助比例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
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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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應辦理繳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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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逾補助年度不辦理者,本所將原核准補助經費註銷。又無正當理由
逾越核銷期限者,本所亦得予列管,列入下次補助之考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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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
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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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所對於所撥補助款之運用及效益,得加以審核並派員隨時抽查,
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其他違規等情
事,民間團體除應追繳全部或一部款項外,本所得視情節輕重對該
團體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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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作業規範未規定之事項,依補助款支用、核銷相關會計作業規
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