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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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規定
,健全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特依據檔案
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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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規範內容涉及檔案點收、分類編案、整理、保管、檢調、應用
、清理及機密檔案管理,除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者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
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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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檔案係指處理公務或因公務而產生之各類紀錄資料及其附件,屬依法
定職能運作,產生可供業務參考或權責稽憑之紀錄者,包括文書、圖
片、紀錄、照片、錄影(音)、微縮片、電腦處理資料等物品。
私人或團體所有之文字或非文字資料,本局認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得
請提供,以微縮或其他複製方式編為檔案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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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紙本來文經轉製電子型式而完成線上簽核辦畢得不予歸檔,但下列案
件仍須併同歸檔:
(一)涉及個人權益者。
(二)涉及信證稽憑者。
(三)非屬機關間行文者。
(四)經本局認定必須歸檔者。
紙本來文應併同線上簽核案件辦理歸檔者,承辦人員應比照辦畢案件
之歸檔程序編寫頁碼、分類號及保存年限等,並於公文整合系統註記
改採線上簽核之紙本來文併同歸檔頁數,辦理線上簽核案件歸檔後,
將紙本來文交予檔案管理人員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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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送件歸檔
(一)承辦人員應於案件辦畢當日內逐件依序彙齊歸檔。因特殊原因
而未能於當日歸檔者,至遲於五日內歸檔。若有延後歸檔之必
要時,應由承辦人員簽請單位主管核准後,辦理展延。未於期
限內辦理歸檔,經催告三次以上者,簽請核處申誡一次。
(二)登記桌人員或總收發文人員應於公文整合系統內點選送歸檔或
送檔案室後,至遲於兩小時內將案件送交本局秘書室點收。檔
案管理人員應當場點收完畢,若有數量不符者,得將案件退回
請其補齊歸檔。
(三)登記桌人員於公文整合系統內登打公文頁數時,應紀錄公文及
未成冊附件之總頁數;並於「附件註記」欄內紀錄附件型式及
數量,「其他應記載事項」應敘明附件成冊未掃描等相關資訊
。
(四)本局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若因案件尚未辦結須以影本歸檔
時應註明「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簽請該單位主管核准始得歸
檔。
(五)已歸檔之案件,如須以影本抽換附件續辦之情形,應簽請單位
主管核准始得為之。
(六)歸檔案件屬紙本型式者,應由承辦人員逐件依下列原則編寫頁
碼:
1.依文件產生日期之先後順序,晚者在上,早者在下,依序編
寫頁碼,並於頁面下緣明顯處編寫;文件若採雙面書寫或列
印者,須有內文始得編碼。
2.頁面具有人員意思表示者即需編入頁數。
3.隨文歸檔之信封應編列頁碼。
4.附件頁碼之編寫,除已編有頁碼或為書籍型式或難以隨文裝
訂者外,應併同本文連續為之。
5.頁碼以鉛筆編寫之。
(七)歸檔案件頁數過多難以裝訂時,應使用束帶加以綑綁,或放置
於固定箱盒或套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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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件歸檔事項
(一)附件為書籍型式者,應於書籍封面適當位置註明文(編)號;如
為抽存續辦或難以裝訂之附件,應於首頁或其外包裝適當處註
明文(編)號。
(二)附件若由承辦人員另存辦理,應於簽核文件內註明。
(三)附件以光碟片型式歸檔時,應放入附件封套,並於封套外註記
名稱、年度號、分類號、文(編)號、規格及內容概要。
(四)承辦人員所產生之紙本附件以雙面列印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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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歸檔案件查核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歸檔案件如有
要點所列之一者,檔案管理人員應退回承辦人員補正,並依下列各
款辦理:
(一)歸檔案件污損、內容不清或無法讀取須補正時,應由承辦業
務相關人員查明補註,並在補註處蓋章,經單位主管核可後
,併原案歸檔備查。
(二)案件及附件未以職名章騎縫,檔案管理人員應退回承辦人員
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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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確認點收:
(一)檔案管理人員辦理點收作業,應就歸檔案件及歸檔清單所載
內容與數量逐一詳細核對,經確認無誤後,於歸檔清單上註
記點收日期並簽章,或蓋點收章備查。但歸檔清單以電子方
式為之者,得免註記點收日期及簽章。
(二)歸檔案件有微縮、影音、電子等媒體型式者,必要時應請承
辦人員確認其內容無誤後彌封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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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局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本局秘書室,以查檢其檔
案應歸檔情形,本局秘書室對於辦畢而未歸檔案件應辦理稽催,
仍未依規定辦理歸檔者,承辦業務單位應簽請局長議處。 |
分類編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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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檔案依職掌之業務性質分類、綱、目、節,再依案件之內容編立
案名及案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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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編立案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分類暨保存年限區分表逐件查
核案件分類號之正確性,發現繕寫錯誤時由檔案管理人
員逕予更正。
(二)歸檔之案件經分類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內容查
檢,如有業務性質相同之檔案,應併於同一案名處理,
查無前案可併者,應立新案,確立新案名。
(三)卷次號確立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案件產生日期之先後
賦予目次號,並編寫於各案件第一頁頁首適當空白處。
(四)已編寫目次號之案件及其附件應於當日送交掃描人員掃
描為影像檔。其附件因形式或裝訂難以掃描時,應註記
於目次表之「其他應記載事項」欄內。
(五)附件以隨原文裝訂為原則,如難以併同裝訂時,應在原
文加註或加蓋「附件另存」戳記,並在附件袋標記檔號
、收發文號及放置區流水號後,再依放置區流水號順序
存置;另編目時應在相關欄位內註明附件之內容名稱、
媒體型式、數量及附件存放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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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局秘書室應將檔案數量,按季作成統計表,陳報局長,作
為績效評鑑之依據。 |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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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同一案卷內之案件,應按目次號大小,由小至大、由上而下
,依序排列整齊入卷。案卷卷首應放置目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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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整理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案卷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
(二)檔案上加附之金屬物應予去除,但未裝訂前如確有分件
必要者,得予保留。
(三)檔案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四)檔案內容如有字跡模糊者,應洽請原承辦單位查明補註
於公文用紙,並經單位主管核可後併案裝訂。
(五)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
保持整齊;過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但不得損及檔
案之內容;未達規定標準者,得以公文用紙襯貼。
(六)檔案上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附簽規格較小時
,得以公文用紙襯貼,不得脫離原件。 |
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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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局檔案經整理後,應依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及檔案庫房
設施基準之規定以下列方式辦理上架:
(一)本局永久保存與定期保存檔案得分置存放於不同檔案架
。
(二)本局檔案保管依媒體型式不同分類分區管理,紙質類檔
案應置於檔案架,攝影類、錄影音帶類及電子媒體類應
置於防潮箱。
(三)依檔號大小順序,小者在左,大者在右;由左至右,由
上至下直立排列。
(四)檔案架應預留架位空間,以利後續檔案排架。
(五)檔案架應依檔案之年度或檔號範圍等項目簡明標示,並
定期查檢有無標示脫落或需更改等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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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檔案應於外封盒或封皮白卷背脊處製作背脊標籤保存於檔案
庫房,背脊標籤應明顯載明檔號、案名及保存年限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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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檔案庫房設置二處,分別存放一般檔案及機密檔案,並與其
他辦公室為不同空間上之區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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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置放檔案之外封盒及封皮白卷皆應符合去酸材質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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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檔案櫃、架應以標示牌區分年度或檔案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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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檔案庫房維護與整理由本局秘書室統一管理,針對檔案庫房
要件每年應檢核一次,並於檔案庫房要件檢核紀錄表內敘明
檢核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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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檔案庫房採單一出入口管制,並設專人管理,庫房管制人
員應即時查訪並於異常人員進出庫房紀錄表紀錄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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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每年應清查保管檔案一次,並將清查結果陳報本局一層主
管核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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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檔案庫房每年應辦理消毒及害蟲防治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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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檔案庫房出入口處設置溫、溼度感測器,定期記錄庫房內
部環境狀況,並與空調除濕系統連結作動,檔案管理人員
應每週查檢維護設備一次並紀錄。 |
檢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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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借調單位內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並經單位主管
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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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因業務需要,借調他單位案件時,應先經單位主管核章後
,送會原案件承辦業務單位主管同意,或簽請本局一層主
管核准始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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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借調時應避免使用檔案原件,有借調檔案原件之必要者,
應簽會本局秘書室並經本局一層主管核准後始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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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有權調閱之機關,調用檔案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
的及調用期限;法院具有行使強制扣押權得不備函之情形
時,檔案管理人員以提供複本為原則,若有調用原件之必
要,應當場清點檔案數量並請調用人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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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調案人歸還檔案原件時,不得有污損、損壞等無法修復之
情形。
歸還檔案經查檢有缺頁或缺件時,檔案管理人員應即退回
予調案人補全;檔案有遭破壞、變更、遺失、無法補全或
毀損致無法修復情形者,檔案管理人員應於調案記錄註記
,並簽請機關長官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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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檔案遭受破壞時,處理原則如下:
1.檔案內容破壞或變更者,應先洽請原承辦人員或承辦單位
補正內容及蓋章,並經權責長官核准後,併同該檔案歸檔
。
2.檔案破壞者,由檔案管理人員進行檔案外觀修復後,方予
歸檔。
3.檔案遺失、無法補全或毀損致無法修復者,由檔案管理人
員簽核後,註記於相關檔案目錄或檔案管理資訊系統備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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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本局借調檔案應於十五日內歸還,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
提出展期申請,屬依法調用檔案者,則依來函提出延展之
核准日期,送權責長官核准,並知會本局秘書室後,始得
展延。
前項展期以三次為限,屆滿三次仍須使用檔案者,應先歸
還本局秘書室並重新辦理借調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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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檔案管理人員對於逾期未歸還之檔案應定期辦理稽催。
經線上稽催三次仍未歸還者,應簽請核處申誡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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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本局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本局秘書室,以查檢
其借調檔案情形;如有借調檔案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1.借調本局之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
2.承辦他機關向本局借調或依法調用之檔案,其未屆滿歸
還期限時,應依相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 |
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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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局檔案(以下簡稱閱覽檔案),
得以線上或書面方式敘明理由向本局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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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本局應以下列方式辦理申請閱覽檔案之審核:
(一)本局秘書室審核資格後移請主辦業務單位於收件十
四日內表示准駁意見,准駁意見應經該業務單位主
管核准。
(二)申請人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本局秘書室應
告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三)本局秘書室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申請人准
駁之意旨。前述三十日之計算,如有補正者,自申
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四)業務單位承辦人員辦理檔案應用准駁應依檔案法第
十八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行政程序法第
四十六條及其他法令之規定辦理,其同意或駁回申
請時應填具檔案應用審核表併同檔案應用申請書交
予本局秘書室。若其駁回申請者,應於審核表內敘
明理由。另經同意部份開放應用者,業務單位應採
「分離原則」,去除不得公開部分,就其他部分公
開或提供之。本局秘書室應將檔案部分抽離或遮掩
情形註記於檔案簽收單告知申請人。
(五)經業務單位同意閱覽檔案者,本局秘書室得以書面
或電子傳遞方式通知申請人;並依檔案法施行細則
20條規定,載明下列事項:
1.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2.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3.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4.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其經駁回申請者,本局秘書室應於檔案應用申請
審核通知書內敘明駁回理由及救濟途徑併同檔案
應用審核表函知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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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申請人至檔案管理單位閱覽檔案時,應出示下列文件經
檔案管理人員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閱覽檔案:
(一)審核通知書
(二)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正、影本,營利事業或機關
團體應檢附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法人登
記證明文件(如為影本應加註具結「與正本相符
,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句並簽章),及負
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三)有授權或委任代理人者,除前述證件外,尚應檢
附代理人身分證正、影本及委任書正本。如代理
人所提示之申請人身分證明為影本,須由申請人
及代理人切結與正本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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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申請檔案閱覽以提供影本為原則,認有閱覽檔案原件
之必要者,須敘明理由並經本局秘書室審核後送本局
一層主管核准後始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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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檔案閱覽,除提供檔案複製郵寄服務者外,一律在本
局檔案應用閱覽區為之,並應當日歸還;閱覽人如需
暫時離開,應將檔案交予檔案管理人員保管,不得攜
出閱覽處所。檔案閱覽完畢應予歸還,並由檔案管理
人員點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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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閱覽時間除例假日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時至四時;例假日及國定
假日不對外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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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應用本局檔案應以使用本局秘書室提供之設備為原則;
如有使用自備之手提電腦、輔助閱讀器材或其他器材之
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載明,經許可後始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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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檔案管理人員得適時要求申請人不得攜帶筆、食物、
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案之物
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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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之費用,除其他法令另有
規定外,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
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規定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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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本局秘書室於收取閱覽費用時應開立收據。 |
清理(銷毀、移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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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本局秘書室每年須辦理定期保存檔案之清查,清查
範圍依年度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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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已屆保存年限之檔案,本局秘書室應製作檔案銷毀
目錄,送會相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並簽章,各單位
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必要者,應加註延長年限及理
由,未說明理由者一律視為同意銷毀。
前項檔案銷毀目錄以案卷層級著錄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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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本局檔案銷毀目錄應函送文化局轉臺灣文獻館檢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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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經核准銷毀之檔案應先集中放置於本局檔案庫房內
待銷毀存放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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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檔案之銷毀,應由檔案管理人員會同政風室指派專
人全程監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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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已銷毀之檔案,應分別於檔案銷毀目錄及案卷目次
表註記核准銷毀之文號、銷毀日期,已編目建檔者
,應於檔案管理資訊系統相關欄位註記核准銷毀之
文號、銷毀日期。經臺灣文獻館檢選並移交之檔案
亦應完成相關註記,已編目建檔者,應於檔案管理
資訊系統註記「提供史政機關」及其名稱,以案件
層級辦理銷毀者,另依相關程序辦理。
全卷銷毀者,應註記於檔案銷毀目錄封面及檔案分
類總目錄表,案卷目次表得免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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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已銷毀檔案之目錄應併為核准銷毀文件之附件永久保
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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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屆移轉年限之永久保存檔案,應辦理檔案保存價值
鑑定並製作鑑定報告後,編製檔案移轉目錄。
本局應將檔案移轉目錄併同鑑定報告,送本府秘書
處函轉檔案管理局審核,並依審核結果修正後,轉
出移轉檔案目錄,依檔案管理規劃時程辦理移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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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檔案移轉交接紀錄應由本局之點交人員、經辦人員
、業務主管及機關首長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機關印
信後,隨同檔案及檔案移轉目錄辦理移轉。
檔案交接紀錄及移轉目錄由檔案管理局與本局各執
乙份存查。 |
機密檔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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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本局所稱機密檔案,指依法規定列為公務機密之密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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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使用本局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
封,並填寫封套上所列資訊項目,封口由承辦人會
同單位主管彌封簽章後,送本局秘書室辦理歸檔。
封套所列案由不得略記為「密不錄由」,應記載不
涉及機密內容之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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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機密檔案應存放於機密檔案庫房內,並另備專用密
件櫃保管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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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機密檔案庫房採單一出入口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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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機密檔案由檔案管理單位指定專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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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借調單位內密件應經業務承辦單位主管核准,他單
位密件應送會原承辦業務單位主管同意,或經本局
一層主管核准。
機密檔案之檢調程序依前項規定外,依本要點第二
十八點、第三十一點及第三十二點有關調用及檢調
期限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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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本局秘書室應定期辦理清查機密檔案。業務承辦單
位應配合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事宜
,並得視該機密文書原核定層級送業務主管或一層
主管核准。
經解密之檔案,由案件業務承辦人員填寫案由。歸
檔時,其密件公文信封套應編入頁數。檔管人員應
依實體內容修正檔案目錄著錄資訊並依一般檔案管
理。 |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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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本局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時觀摩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
,精進檔案管理與作業品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