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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登山活動專家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05027722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消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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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登山活動事故人命救助相關諮詢
    ,設臺中市政府登山活動專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臺中市登山活動事故人命救助規劃及執行相關事宜諮詢。
   (二)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相關執行爭議事項諮詢。
  (三)提供登山活動事故人命救助陳情案件之諮詢,並協助提供登山
         活動事故人命救助案件之專業意見。
  (四)其他登山活動事故人命救助相關業務諮詢。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
    定人員兼任,綜理本委員會事務;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消防局局
    長兼任,襄助會務;其餘委員就下列人員由本府聘(派)兼之:
   (一)政府機關代表四至六人。
   (二)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四至六人。
   (三)經民眾票選選出之登山活動團體代表及關心登山活動議題民眾
         五至七人。
    前項第三款登山活動團體代表及關心登山活動議題民眾,所票選出
    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團
    體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出缺時得補聘(派),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四、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消防局副局長兼任,副執行秘書
    一人,由本府消防局指定人員兼任,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府
    相關業務人員兼任。
五、本委員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由召集人召
    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
    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除召集人外,其餘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
    會議之決議應以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六、本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本府相關局處、民間團體代表及相關
    人士列席。必要時,得請登山活動事故案件關係人與會說明事故經
    過,並載入紀綠。
七、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本府各相關機關辦理。
八、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消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