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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預防危害或破壞機關事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民政字第105003813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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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安全維護措施,預防危安
    事件發生,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局安全責任區域劃分與規定如下:
    (一)責任區域劃分:各單位就其辦公區域及相鄰接之公共區域負安全
        維護責任。
    (二)應隨時注意可疑人、事、物,如有異常徵候,立即採取應變措施
        ,嚴防有危害安全之事故發生。
    (三)每日上班時應由指定之專人或持有鑰匙之人員開門;下班之門禁
        分由各該責任區最後離去者負責檢視與關門。責任區域檢視項目
        如下:
        1.確認無他人逗留室內。
        2.所有燈光、電源是否均已關閉。
        3.門窗是否關閉。
三、本局全體員工(含替代役男)除有重要公務事由外,不得無故逗留或留
    宿辦公處所,如加班逾夜間十時,應知會本府警衛隊(分機:11960,
    直撥電話:04-22518983)。
四、各單位對保管或持有辦公處所之鑰匙,應確實管制,同仁職務異動或
    離職時,應移交或繳回秘書室。
五、個人私有貴重財物,應自行妥慎收置並避免留存於辦公室。
六、長時間離開辦公室或下班時,應將文書、檔案、儲存媒體、重要物品
    ,妥善收置於辦公桌櫃內並上鎖。
七、負責機關之現金或財物保管之人員,應依規定將現金財物置放於專用
    保管箱(櫃)並確實上鎖,鑰匙妥善保管。
八、上班時間應節約用電,各科室應隨時檢視並關閉不必要之電源;尤其
    禁止使用非必要之高用電量電器用品。
九、易漏電設備應裝設漏電斷路器,電路管線及受電設施應委託專業技術
    人員定期檢查維護。
十、廳舍應視需要裝置保全防護系統、監視錄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及其
    他必要防護器材,並定期進行檢查、保養及維護。
十一、監視錄影系統應指定專人負責操作、管理,並注意攝影角度、光源
      、影像清晰度、時間準點顯示、設備之防潮、防塵、防熱及防護駭
      客入侵,所錄影像檔案宜保存一個月以上。
十二、各緊急出入口應隨時維持暢通,以利遇有地震、火災、演習或其他
      緊急狀況時,便於疏散。
十三、本局每年應自行或配合本府秘書處辦理防災演練,並辦理講習使員
      工了解消防安全設備之使用要領及避難逃生常識。
十四、發生(現)危安事件,如疑似爆裂物、群眾陳情抗爭事件、竊盜案
      件時,應儘量保持現場之完整,並依通報程序通報處理。
十五、對於醞釀中之陳抗案件應深入了解,權責單位應迅速主動派員溝通
      ,妥採疏導作為,消除民眾不滿情緒。
十六、本作業要點執行情形,由政風室會同秘書室不定時派員查察,執行
      缺失檢討由政風室負責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