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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核發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都建字第105022964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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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為本府)為促進公、私有畸零土地有效利用,特
    訂定本基準。
二、私有土地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核發公、
    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以下簡稱本證明書):
    (一)相鄰之私有土地與公有土地均屬畸零地,非合併無法建築使用。
    (二)公有土地屬畸零地,非與其相鄰之私有土地合併無法建築使用。
    (三)私有土地屬畸零地,非與其相鄰之公有土地合併無法建築使用。
三、私有土地如與申請之公有土地合併使用後,仍無法單獨建築使用者,
    不得發給本證明書。
四、公有畸零地與其相鄰任一私有土地合併均可單獨建築使用時,任一
    側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均得申請核發本證明書。
五、公有畸零地相鄰之私有地均非屬畸零地,而私有裡地申請將該公有畸
    零地作為私設通路,如該通路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
    條、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規定時,得發給本證明書。
六、私有畸零地與公有土地合併使用達規定最小深度,所餘公有土地非合
    併使用無法建築,或公有裡地與相鄰私有地合併始能建築使用者,得
    發給本證明書,但應在證明書中註明合併理由。
    符合前項規定之私有土地有二筆以上者,其土地所有權人均得申請。
七、本證明書應附圖註明下列事項:
    (一)基地及其鄰地之土地標示。
    (二)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別。
    (三)道路寬度及其境界線。
    (四)規定最小寬度、最小深度。
    (五)合併使用範圍。
    (六)其他必要事項。
八、申請核發本證明書,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府申請:
    (一)申請書及合併使用範圍圖一份(比例尺與地籍圖謄本相同)。
    (二)合併使用土地之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一份、地籍圖謄本正本一
        份。
    (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一份。(已檢附建築線指定(示)圖者免附)
    (四)都市計畫圖影本一份。(已檢附建築線指定(示)圖者免附)
    (五)建築線指定(示)圖一份。(除臨接現有道路、未開闢計畫道路
        或經相關單位認定應檢附者外,公告免指定建築線者免附)
    (六)現況照片(含公私有土地及建物現況)一份。
    (七)證明書規費收據一份。 
    兩筆以上權屬不同之私有土地與相鄰公有畸零地合併後始得建築使
    用者,除前項文件外並應檢具各該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合併使用
    協議文件。
九、本府受理申請核發本證明書時,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初審
    完竣,必要時並辦理會勘,合格者發給證明書;不合規定者,列舉
    理由通知申請人限期三個月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需補正事項,申請人未於期限內補正或補正內容不符規定者,
    本府得將申請案件退回。
十、本證明書之有效期間為八個月。
    在前項有效期間內核發本證明書之相關法令變更,致本證明書之內
    容與其牴觸時,本證明書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