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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
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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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主管機關,指本府所屬一級行政機關及各區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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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業務除涉及公權力委託民間辦理案件,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外,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經各機關評估適合委託民間辦理(以下
簡稱委外)者,得推動委外。
本府各主管機關,應依本要點督導本機關或所屬機關委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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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業務委外之方式如下:
(一)整體業務委外:各機關得將屬公共服務或執行性質之整體業務
委外,或將現有土地、建物、設施及設備,委託民間經營管理
。
(二)部分業務委外:各機關得檢討將下列業務委外:
1.內部事務或服務:各機關內部事務或對外提供服務之業務,
得委託民間機構辦理。
2.輔助行政:各機關得視需要將業務委託私人,使其居輔佐地
位,從旁協助執行部分管制性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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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業務委外案件已列入本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委員會列
管者,由該會負責列管。
各機關應組成專案小組推動本機關業務委外事宜,並指定副首長或幕
僚長一人為召集人,負責策劃督導。
前項專案小組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各機關業務委外推動事宜,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負責協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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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業務委外作業程序如下:
(一)檢討委外項目:
各機關專案小組應通盤檢討適合委外之業務,評估其可行性及預期效
益,擬訂實施時程,報請各該辦理委外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核定。
(二)決定委外方式:
各機關應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政府採購法、民法、
國有財產法等規定或配合增修相關法規,評估業務委外辦理之適法性。
(三)訂定委託契約:
各機關委外業務,除遵守有關法令規定外,應與受託者訂定適當契約
或相關文件,並載明雙方權利義務及其他重要事項;必要時並約定違
反義務之責任。
(四)監督管理:
各機關業務委外,應依契約規定及內部控制制度,對受託之民間機構
進行監督及查核,其方式得由各機關於契約中約定實施定期或不定期
之查核(含書面報告及實地查核等方式),相關查核報告並得要求受
託之民間機構提供量化及質化面向評估指標及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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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主管機關督導,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契約履行情形:確實督導所屬各機關之履約管理情形。
(二)人力運用狀況:確實檢討委外前後人力消長情形,督導所屬各
機關人力合理配置與運用。
(三)經費收支情形:評估委外前後經費運用狀況,督導所屬各機關
提升財務運用效能。
(四)查核報告之複查:視需要複查所屬各機關提供之查核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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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各機關依本要點推動業務委外後,其相對節餘之人力,除因性質特
殊,專案提報計畫經本府核定者外,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各機關依其所具資格、專長等條件,予以安置至其他需用之業
務或機關;專長未能符合者,應施予專長轉換訓練後安置之。
(二)依現職員工優惠退離措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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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各機關於辦理業務時,經依市政發展需要及消長情形,調整所屬機
關(單位)現有人力之配置,或推動工作簡化、業務資訊化等方式
因應後,如現有人力仍無法負荷時,得優先評估委外之可行性;籌
備中之機關,業務性質經評估得委外辦理者,應即檢討規劃委外,
不得再以機關成立之規模請增員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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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屬整體業務委外者,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將辦理情形函報本府
;其餘由各機關自行列管。
各機關推動業務委外情形,列入機關考績及人事業務績效考核之重要
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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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推動業務委外成效優良者,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
務人員平時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辦理敘獎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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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業務性質如適合以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型態運作者,可朝
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方向規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