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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公發行車紀錄器及隨身攝
影機錄影音資料之使用保存調閱規定,維護員警執行公務安全,並兼
顧人民權益保障,特訂定本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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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所稱錄影音資料,指針對公務車輛之行車紀錄器及員警執勤所
配戴之隨身攝影機設備所攝錄之影音檔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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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單位應由單位主管或指定專責人員負責錄影音資料之保管、調閱處
理、使用等工作,定期或隨時檢查攝錄影音資料保存情形,以善盡保
管責任。
有關錄影音資料之調閱、複製、使用、保存、傳遞、翻拍、銷毀等,
專責人員均應做成紀錄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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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員警使用公發行車紀錄器及配戴隨身攝影機,應於出勤前啟用測試,
確保運作功能正常;如發現故障情形,應立即更替報修、列管追蹤並
於工作紀錄簿內登記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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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行車紀錄器應全程開啟錄影及錄音功能使用,遇有事故、糾紛或爭議
發生而有保存必要者,帶班人員應立即報告主管並交由專責人員下載
錄影音資料加密保存。
隨身攝影機則遇有事故、糾紛或爭議時,立即開啟錄影音功能使用,
勤畢後應將錄影音資料交由專責人員下載加密保存並報告主管,以維
自身權益。
前二項已下載保存之錄影音資料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或刪除,違
反者依相關規定查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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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局公發行車紀錄器及隨身攝影機,儲存容量有限,需建構具有系統
性之資料管理方式及邏輯,以確保錄影音資料保存及調閱之一致性,
以各單位現有資訊設備,律定影音資料管理健全作業程序,有關建檔
保存流程如下:
(一)指定專用電腦或外接擴充硬碟。
(二)建立「影音資料」專用資料夾。
(三)依時序建立資料夾。
(四)檔案名稱以建立人姓名及服勤時段為準。
(五)保存期限應至少維持一個月以上;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
行為而有保存必要者外,經單位主管同意後,應予銷毀(刪除檔
案並清空資源回收筒),至遲不得逾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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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調閱紀錄清冊(格式如附表)應儲存於「影音資料」檔案夾下,俾利篩
選及查詢,隨時更新,並予加密,由單位主管同意後始修改增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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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員警因公務需要申請調閱或複製錄影音資料,應先報告單位主管核准
後,始由專責人員據以辦理。
損壞公發行車紀錄器或隨身攝影機、擅自調閱人員及專責人員未經核
准即自行調閱者,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
督導人員因查案需要須調閱或複製錄影音資料,單位主管負有主動協
助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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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單位監看媒體新聞報導或瀏覽各網路社群網站、通訊軟體等,發現
疑似有本局所屬單位錄影音資料外洩情事,應即依相關規定報告並副
知督察人員進行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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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督導人員於執行督導勤務時,應將各單位保管之錄影音資料,列入督
導考核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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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員警對於民眾檢舉之案件,能提出錄影音資料,還原事實真相,經
查執勤過程無疏失者,蒐錄員警核予嘉獎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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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分局、(大)隊錄影音資料維護保存良好(經督導無缺失)者,每半
年核予各分局所屬三十人以上分駐(派出)所專責人員嘉獎二次、單
位主管嘉獎一次;餘由各分局、(大)隊就所屬單位之督考及執行成
效,擇優取三分之一單位於嘉獎範圍內辦理獎勵,專責人員嘉獎二
次、單位主管嘉獎一次。
本局及各分局、(大)隊辦理錄影音資料督考工作,每半年核予業務
承辦人嘉獎二次、業務主管嘉獎一次;執行錄影音資料建檔保存不
力者,視具體個案情節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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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查處民眾投訴案件或員警違法犯紀案件,經調閱錄影音資料還原事
實真相、查明究辦者,視情節重大或偵辦困難度,予以個案敘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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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員警執勤使用非公發之隨身攝影機,認有下載保存之必要,經向主
管報告後提供專責人員下載加密保存者,準用本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