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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認捐及認養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10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經秘字第113004824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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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以下簡稱
    本博覽會)設施、設備、器材物品、宣導品及其他相關資源之認捐及
    認養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依法設立之團體得依本要點申請無償認捐或認養
    本博覽會設施、設備、器材物品、宣導品及其他相關資源。
    前項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本府臺中世界花卉博覽
    會企業參與審查小組審核通過後通知訂定契約。 
四、認捐之方式如下︰
    (一)金錢認捐:認捐人應ㄧ次將所有捐款撥入本博覽會指定專戶,由
        本府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開立收據交付認捐人收執。
    (二)實物認捐︰認捐人交付認捐物,由本府開立收據交付認捐人收執
        。認捐物依其屬性應列入財產管理者,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
        治條例、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接受贈與財產作業要點等
        規定辦理;為非列入財產管理項目者,依物品管理手冊規定辦理。
    (三)實施工程設計、施工或監造︰認捐人得依本府設計或認捐人自行
        設計並經本府相關權責機關核准之工程圖樣施工,完成後報請本
        府依規定辦理財產列帳。
    (四)認捐其他相關資源:非屬金錢、實物、實施工程設計施工或監造
        之認捐方式,但不包含場地或場館之設施、設備之認養。
    認養之方式如下︰
    (一)設置認養:本府擇定設施、設備,由認養人負責辦理規劃設計、
        施作及維護管理事宜;或由認養人自提認養標的,經本府評估後
        擇定。
    (二)維護認養:本府擇定已設置完成之設施、設備,由認養人負責維
        護管理事宜。
    認捐實物或認養者,應配合本博覽會工作時程辦理捐贈或養護事宜。
    認捐及認養之標的與範圍,由本府公告之。
五、認捐人得於認捐物標示認捐人之名稱或識別意象。但標示之內容、型
    式、規格、圖樣及露出位置,應經本府同意後始得為之。
    認養人得於認養標的適當地點,設置認養標誌牌。但標誌牌之內容、
    型式、規格、圖樣及位置,應經本府同意後始得為之。
    本府經認捐人或認養人同意,得視情形於本博覽會相關出版品、宣傳
    品、網頁適當位置,揭露認捐人或認養人之名稱或識別意象。
六、認捐人或認養人應置專人辦理認捐或認養契約所定之各項工作,並於
    契約中載明聯絡人員之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等資料,聯絡人員變更
    時,應立即通知本府。
七、本博覽會期間,本府各機關使用、更新或管理維護本博覽會各展場、
    場館、設施或設備時,認捐人或認養人應予配合。
八、以金錢以外之方式認捐或認養者,應依契約負維護管理之義務。
    認捐人或認養人未經本府同意,不得將認捐或認養契約權利之全部或
    一部讓與他人,亦不得將契約應負之全部或一部義務轉由他人承擔。
九、認捐人或認養人應依約履行,並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
    認捐人或認養人違反法令或契約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
    者,本府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十、對於認捐標的達一定金額之認捐人或設置、維護管理成效優良之認養
    人,本府得公開表揚或邀請參加本博覽會相關活動。
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