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為建立本市交通義勇警察(以下簡稱義交)大隊及各中隊完善協
勤派遣平臺運作模式,業於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簽奉市長核准,
增列義交大隊及各中隊行政作業經費,核配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及各
分局按月實際所需支用,以支應義交大隊、各中隊協勤派遣行政作業
所需使用。 |
|
二、經費分配金額標準如下:
(一)義交大隊每月新臺幣一萬元。
(二)義交中隊配置員額五十人以下,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三)義交中隊配置員額五十一人至九十九人之間,每月新臺幣一萬元
。
(四)義交中隊配置員額一百人以上,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
|
三、經費運用及範圍:
(一)隊務相關會議暨會後餐會:檢討會、隊員會議、幹部會議等相關
費用,含場地租借費、布置費、器材租借費、誤餐費、茶、水等
。
(二)基本協勤用品:夏裝、冬裝、LED臂章、反光背心、指揮棒、袖
套、警笛、臂章、胸章、皮鞋等基本配備,服裝每套新臺幣二
千元以下。
(三)單價未達新臺幣一萬元之物品:保險櫃、驗鈔機、傳真機、列
表機、通訊用品、密錄器、相機、行動電源、隨身硬碟等業務
相關物品。
(四)文具雜支:協勤單位勤務及隊務運作所需之相關文具。
(五)印刷費:協勤單位勤務及隊務運作所需之表冊、紙張印刷品等
。
(六)紙品:協勤單位勤務及隊務運作所需影印用紙張、海報紙張等
。
(七)電腦耗材:墨水匣、碳粉匣、隨身碟、記憶卡、感光鼓等相關
電腦耗材。
(八)行政郵資: 協勤單位勤務及隊務召集、通知所需用郵票。
(九)行政雜支:照片沖洗費、拍攝紀錄及保存費用、光碟燒錄費、
印章、隊務用獎牌、獎品、隊務用禮品及花籃、義交大隊辦公
室通訊裝置及配備等其他必要支出。 |
|
四、經費核銷程序:
(一)經費應按月核銷,其未核銷之賸餘款,得於同年度內支用,並
請於當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辦理核銷完竣。
(二)審核及核銷作業程序
1.義交大隊及各中隊:義交大隊、直屬、機動中隊指定專人檢
據相關文件報送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辦理審核;餘義交中隊
指定專人檢據相關文件報送轄區分局辦理審核。
2.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及各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審核義交大隊、
直屬、機動中隊檢據之書面資料,審核通過後,辦理核銷作
業;各分局審核所轄義交中隊檢據之書面資料,審核通過後
,併同分局黏貼憑證、經費支出彙報表及收據,逕送警察局
交通警察大隊辦理核銷作業,經費核撥至分局轉發領款人。
3.義交大隊、中隊不得有冒領、浮濫、不實或其他違法情事,
經查證屬實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經費外,警察局交通警察
大隊及各分局得依情節輕重取消核發行政作業經費。 |
|
五、義交大隊及各中隊應檢據相關文件:
(一)核銷案件自檢表,如附件一。
(二)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或各分局黏貼憑證,如附件二。
(三)支用明細表,如附件三。
(四)義交大隊或義交中隊黏貼憑證,如附件四。
(五)廠商收據或發票正本。 |
|
六、物品管理:義交大隊及各中隊購置之物品,屬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或轄區分局財產,應依規定填製物品增加單;另義交大隊、中隊
應設物品備查登記簿外,使用者應善盡保管責任,如遇使用輪替
情形,例:入、退隊等,應造冊後列入移交,物品報銷年限應依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損壞之物品應照相陳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或
轄區分局辦理報廢。 |
|
七、辦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本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及各中隊行政
作業經費支用程序業務,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承辦人員、協辦人
員及各分局業務承辦人,每半年視實際經費執行成效辦理敘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