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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辦理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及各中隊行政作業經費支用程序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警交字第1050068320號函修訂定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警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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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為建立本市交通義勇警察(以下簡稱義交)大隊及各中隊完善協
    勤派遣平臺運作模式,業於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簽奉市長核准,
    增列義交大隊及各中隊行政作業經費,核配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及各
    分局按月實際所需支用,以支應義交大隊、各中隊協勤派遣行政作業
    所需使用。
二、經費分配金額標準如下:
    (一)義交大隊每月新臺幣一萬元。
    (二)義交中隊配置員額五十人以下,每月新臺幣八千元。
    (三)義交中隊配置員額五十一人至九十九人之間,每月新臺幣一萬元
        。
    (四)義交中隊配置員額一百人以上,每月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三、經費運用及範圍:
    (一)隊務相關會議暨會後餐會:檢討會、隊員會議、幹部會議等相關
        費用,含場地租借費、布置費、器材租借費、誤餐費、茶、水等
        。
    (二)基本協勤用品:夏裝、冬裝、LED臂章、反光背心、指揮棒、袖
        套、警笛、臂章、胸章、皮鞋等基本配備,服裝每套新臺幣二
        千元以下。
    (三)單價未達新臺幣一萬元之物品:保險櫃、驗鈔機、傳真機、列
        表機、通訊用品、密錄器、相機、行動電源、隨身硬碟等業務
        相關物品。
    (四)文具雜支:協勤單位勤務及隊務運作所需之相關文具。
    (五)印刷費:協勤單位勤務及隊務運作所需之表冊、紙張印刷品等
        。
    (六)紙品:協勤單位勤務及隊務運作所需影印用紙張、海報紙張等
        。
    (七)電腦耗材:墨水匣、碳粉匣、隨身碟、記憶卡、感光鼓等相關
        電腦耗材。
    (八)行政郵資: 協勤單位勤務及隊務召集、通知所需用郵票。
    (九)行政雜支:照片沖洗費、拍攝紀錄及保存費用、光碟燒錄費、
        印章、隊務用獎牌、獎品、隊務用禮品及花籃、義交大隊辦公
        室通訊裝置及配備等其他必要支出。
四、經費核銷程序:
    (一)經費應按月核銷,其未核銷之賸餘款,得於同年度內支用,並
        請於當年度十一月二十日前辦理核銷完竣。
    (二)審核及核銷作業程序
        1.義交大隊及各中隊:義交大隊、直屬、機動中隊指定專人檢
          據相關文件報送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辦理審核;餘義交中隊
          指定專人檢據相關文件報送轄區分局辦理審核。
        2.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及各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審核義交大隊、
          直屬、機動中隊檢據之書面資料,審核通過後,辦理核銷作
          業;各分局審核所轄義交中隊檢據之書面資料,審核通過後
          ,併同分局黏貼憑證、經費支出彙報表及收據,逕送警察局
          交通警察大隊辦理核銷作業,經費核撥至分局轉發領款人。
        3.義交大隊、中隊不得有冒領、浮濫、不實或其他違法情事,
          經查證屬實者,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經費外,警察局交通警察
          大隊及各分局得依情節輕重取消核發行政作業經費。
五、義交大隊及各中隊應檢據相關文件:
    (一)核銷案件自檢表,如附件一。
    (二)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或各分局黏貼憑證,如附件二。
    (三)支用明細表,如附件三。
    (四)義交大隊或義交中隊黏貼憑證,如附件四。
    (五)廠商收據或發票正本。
六、物品管理:義交大隊及各中隊購置之物品,屬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或轄區分局財產,應依規定填製物品增加單;另義交大隊、中隊
    應設物品備查登記簿外,使用者應善盡保管責任,如遇使用輪替
    情形,例:入、退隊等,應造冊後列入移交,物品報銷年限應依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損壞之物品應照相陳報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或
    轄區分局辦理報廢。
七、辦理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辦理本市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及各中隊行政
    作業經費支用程序業務,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承辦人員、協辦人
    員及各分局業務承辦人,每半年視實際經費執行成效辦理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