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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企業參與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3005410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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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以下簡稱
    本博覽會)企業參與合作案件,特設臺中市政府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
    企業參與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審查參展企業展館興建、佈展、營運事項。
   (二) 審查企業展館與佈展設施規劃內容。
   (三) 審查授權合作案件。
   (四) 審查企業認捐認養案件。
   (五) 其他有關企業參與推動、協調與執行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
    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秘書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
    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 市長指定本博覽會推動委員會外聘委員六人。
   (二) 本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三) 本府觀光旅遊局局長。
   (四) 本府農業局局長。
   (五)本府文化局局長。
   (六)本府新聞局局長。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至本博覽會展期結束日,由本府人員兼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外聘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府補聘之。
五、本小組視企業參與合作申請案件,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
    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 副召集人
    亦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
    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經出
    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始得為之。
八、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業務實際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
九、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經濟發展局綜合規劃科科長兼任,綜
    理本小組行政幕僚業務。
十、本小組委員在辦理審查過程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一)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審查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 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審查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
        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 現為或曾為該審查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者。
   (四) 於該審查事件,曾為鑑定人者。
    本小組委員有前項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
    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本府得請其迴避。
十一、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十二、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出席人員開會時,得酌給出席
      費及交通費。
十三、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經濟發展局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