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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法律諮詢服務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8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民秘字第105002560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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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構機關內法律諮詢機制
    ,強化民政業務品質,落實依法行政,以應民主法治發展,並減少採
    購案件爭議及協助同仁解決法律疑義,確保所屬員工及機關權益,設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法律諮詢服務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
    要點。
二、    本小組之任務範圍如下:
      (一)提供法律專業諮詢意見。
      (二)採購案件之法律問題研究。
      (三)審查採購契約之法律文件。
      (四)輔導員工因公遭受侵害或涉訟案件。
      (五)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諮詢意見。
三、    本小組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局熟諳相關業務法令或具法律專業知識之人員派兼之。
四、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兼之。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派。補派委員之任期至原
    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    本小組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職務代理
    人代理。
        會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行之。
六、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秘書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
    理小組相關行政事務。
七、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    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