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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為維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身心健
全之發展,確保學校提供衛生、安全及營養均衡之午餐,並建構辦
理學校午餐之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所稱學校,指臺中市市立高級中學、臺中市公私立
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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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本府
各相關機關業務權責劃分如下:
一、教育局:辦理飲食教育及督導學校午餐各項業務執行。
二、衛生局:辦理學校午餐衛生稽查,強化食材源頭及熟食之
檢驗。
三、農業局:輔導農民生產安全無毒之食材、標示在地農產品
及推廣在地食材,提供學校午餐之用。
四、環境保護局:辦理學校廚餘及廢食用油回收宣導及稽查。
重大食安議題應跨局處共同研議,落實業務推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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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學校提供午餐應落實下列教育目的:
一、建立均衡營養觀念,促進學生身心健康。
二、結合學校生活教育,深植正確飲食習慣。
三、培養尊重自然與生命,建立環境保護意識。
四、瞭解並注重在地飲食文化,倡導惜福感恩情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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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學校提供午餐,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力求營養均衡,確保飲食衛生及食品安全。
二、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亦不得使
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之各式肉類加工品,且各類肉品及
其產製品,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不得檢出
乙型受體素,以提升校園午餐內容及品質。
(經行政院於111年6月9日以院臺教字第1110008700號函告,本款有
關學校提供午餐,各類肉品及其產製品,「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規
定部分 以及同款有關「亦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 源非國產之各式肉類
加工品」規定部分無效)
三、考量學生年齡與發育之情形,妥善搭配食材。
四、提高在地食材比例,並優先採用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驗
證標章之在地優良農業產品。
五、落實午餐食材登錄機制,公告衛生單位檢驗結果。
前項第四款所稱在地食材由本府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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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學校午餐之提供,應確保學生用餐權益,且費用收取方式與價
格應依本府之規定辦理。
為保障學生發育之健全,學生家庭無力負擔午餐費用者,本府
應依法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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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為建立及落實環境保護意識,學校應配合推行每周一日蔬食餐
,並實施飲食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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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府為輔導及監督學校午餐之辦理,應設臺中市學校午餐輔導
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編訂學校午餐工作手冊。
二、擬訂學校午餐委外辦理供應作業原則。
三、定期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四、其他有關學校午餐之重要事項。
前項委員會之成員,現任家長應占四分之一以上,亦應包含相
關機關、專家學者、校長、教師等代表,其組成及運作方式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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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學校達一定班級數且設有廚房者,應依學校衛生法及相關規定
置營養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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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供應學校午餐之廚房應符合相關法令保持乾淨、衛生之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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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學校午餐之餐具,應採用環保材質,避免使用一次性餐具,並
不得有破損、髒污或其他影響飲食安全之情形,清潔劑應採用具有
環保標章認證之環境友善產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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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府各相關機關為確保學生權益,每學期應至少抽查一次學
校午餐衛生及安全辦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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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學校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依會計法及相
關法規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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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