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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建設局道路養護先期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22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建道字第108003343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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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使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道路等設施之先期維護工作
    能充分掌握、其減少國家賠償事件發生、延長道路使用壽命及有效運
    用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道路維護經費並提升道路品質,訂定本計
    畫。
二、本計畫以本市轄管範圍內瀝青混凝土路面或經認定為既成道路、現有
    巷道或經本局及相關機關認定之道路為養護對象。
三、本計畫實施內容與程序如下:
   (一) 經本市二十四小時專人接聽專線、市長陳情信箱、市民論壇或警
        察局、民意代表或里長等提報有立即安全性之虞路段,該轄區之
        本局各工務大隊(以下簡稱各大隊)應依附件一規定派員立即進
        行道路先期養護。
   (二) 各大隊巡路員每二日巡視轄區道路一次為原則,巡視完畢填寫並
        提出道路現況巡查日報表(附件二),經各大隊檢視後,派工要求
        開口合約廠商於限定期限內將道路裂縫與坑洞等進行道路先期養
        護預防性修補工作。
   (三) 各大隊得辦理巡路修補廠商開口契約,訂定廠商每二日依契約規
        定巡視轄區道路,巡視中如發現裂縫與坑洞,應依契約內容立即
        修補或通報,並記錄於道路修補工程坑洞修補工作日報及月報(
        附件三) 中,繳交該表經該轄區承辦人檢視後,確認完成道路裂
        縫與坑洞等預防性道路先期養護工作。
   (四) 依前二款之方式如發現鋪面損害較為嚴重時,應由各大隊填寫臺
        中市政府建設局路面損壞調查表,經評估審查必需立即施作改善
        者,列入當年度先期養護施作改善,當年度無法排入者仍列入下
        年度道路例行養護優先刨鋪辦理。
四、本計畫管制程序如下:
   (一) 實施內容與先期養護作業期由本局企劃科管控。
   (二) 實施內容與程序其餘各先期養護計劃實施時,由各大隊依轄區進
        行該先期計畫工程品質管理與養護進度確認。
   (三) 各大隊每月得提送先期養護計畫執行結果報表至本局局務會議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