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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一、災害防救法第28條第2項。
二、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第1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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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臺中市災害應變中心為確保與各災害防救機關及各區公所 各型通訊
設備(手提台、車裝台、固定台)經常保持堪用狀況,能靈活有效運
作,特訂定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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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實施項目:
一、無線電保養請各災害防救機關及各區公所指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
及測試,維修由本府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協助各災害防救機
關及各區公所辦理,維修經費由各保管單位預算支應。
二、各災害防救機關及各區公所無線電如報廢或遺失請函報本府消防
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三、臺中市應變中心二級開設時,各災害防救機關及各區公所預先將
無線電整備提供指揮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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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功能測試實施方式:
一、每月測試無線電依照各災害防救機關及各區公所無線電代號,各
分別區分三個群組輪流實施測試(如附件1)並記錄測試內容(
如附件2)。
二、測試機關每年函文各災害防救機關及各區公所測試年度預定表、
測試時間當日14時開始,測試前3天以簡訊輔助通報各受測試單
位。
三、測試時請至戶外空曠場所,無線電使用頻道為7號(備用為1號頻
道),使用時請統一使用7號頻道,如遇重大災害發生時中止無
線電測試,擇日再進行無線電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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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測試方式(範例):
一、中都001呼叫中都02,中都02回答訊號良好,中都001收到。
二、中都001呼叫新聞局,新聞局回答訊號良好,中都001收到。
三、中都001呼叫中區公所,中區公所回答訊號良好,中都001收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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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績效評核及獎懲:
執行本案出(不)力人員,業務主管、業務承辦人、協辦人作為年終
考績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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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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