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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烏日區五光里獎學金設置及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烏區農建字第103001769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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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臺中市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自治條例」第四條及第
        九條回饋地方之意旨,五光里辦公處特訂定本要點據以執行。

第二條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烏日區公所,執行單位為五光里辦
       公處。

第三條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及烏日區公所依回饋金自治條例規定,核定
       每年度之回饋金額通知五光里辦公處,五光里辦公處每年得依
       金額多寡調整本要點之補助金額。

第四條 回饋對象:五光里里民。  
       獎學金申請當事人或父母其中一人,須設籍於五光里行政區滿
       六個月以上,並有居住事實。

第五條 五光里里民就讀政府立案之各公私立大專技院校、高中、高職
       、國中、國小(五、六年級)具有正式學籍學生。
       (含夜間部具有學籍之正式生,不包括推廣教育學分班及在職
         、留職、暑期進修班等非正式學籍者。)

第六條 學業成績以一學年計(上、下二學期)平均達下列成績者頒發
       獎學金。
       一、大專技院校、高中(上、下二學期)成績達75分以上
          (含75分)。
       二、高職、國中(上、下二學期)成績達80分以上(含80分)。
       三、國小(五、六年級)學期各項成績優等或甲等。

第七條 獎學金金額(新台幣)大專技院校每名1800元;高中、高職每
       名1200元;國中每名1000元;國小(五、六年級)每名800元。
第八條 獎學金申請時間及所需文件:
       一、申請期限: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二、申請文件:申請書、學業成績正本(上、下學期)、戶口
           名簿影本。

第九條 里民申請補助案件經五光里辦公處審查合格後,彙整造冊函送
       烏日區公所申請核撥補助金,頒予里民簽收。
第十條 當年度回饋金不足支應獎學金或申請人數不足致使回饋金有餘
       額時,得由五光里里長召集各鄰鄰長、社區理事長及總幹事開
       會,調整第七條獎學金金額,或相互勻支使用,並於函報烏日
       區公所備查後核發。

第十一條 本要點如有因回餽金多寡及環境變遷等因素或其他未盡事宜
         ,得由里長召集各鄰鄰長、社區理事長及總幹事開會修訂之。
第十二條 本要點自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