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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臺中市福田水資源回收中心回饋自治條例」第四條及第
九條回饋地方之意旨,五光里辦公處特訂定本要點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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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烏日區公所,執行單位為五光里辦
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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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及烏日區公所依回饋金自治條例規定,核定
每年度之回饋金額通知五光里辦公處,五光里辦公處每年得依
金額多寡調整本要點之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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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回饋對象:五光里里民。
獎學金申請當事人或父母其中一人,須設籍於五光里行政區滿
六個月以上,並有居住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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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五光里里民就讀政府立案之各公私立大專技院校、高中、高職
、國中、國小(五、六年級)具有正式學籍學生。
(含夜間部具有學籍之正式生,不包括推廣教育學分班及在職
、留職、暑期進修班等非正式學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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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學業成績以一學年計(上、下二學期)平均達下列成績者頒發
獎學金。
一、大專技院校、高中(上、下二學期)成績達75分以上
(含75分)。
二、高職、國中(上、下二學期)成績達80分以上(含80分)。
三、國小(五、六年級)學期各項成績優等或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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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獎學金金額(新台幣)大專技院校每名1800元;高中、高職每
名1200元;國中每名1000元;國小(五、六年級)每名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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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獎學金申請時間及所需文件:
一、申請期限:每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二、申請文件:申請書、學業成績正本(上、下學期)、戶口
名簿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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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里民申請補助案件經五光里辦公處審查合格後,彙整造冊函送
烏日區公所申請核撥補助金,頒予里民簽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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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當年度回饋金不足支應獎學金或申請人數不足致使回饋金有餘
額時,得由五光里里長召集各鄰鄰長、社區理事長及總幹事開
會,調整第七條獎學金金額,或相互勻支使用,並於函報烏日
區公所備查後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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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要點如有因回餽金多寡及環境變遷等因素或其他未盡事宜
,得由里長召集各鄰鄰長、社區理事長及總幹事開會修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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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要點自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