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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臺中市攤販集中區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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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臺中市攤販集中區申請案之審查。
(二) 臺中市攤販集中區申請繼續營業案之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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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設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經濟發展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經濟發展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府各機關依下列權責機關指派科長以上層級人員兼任之:
(一) 經濟發展局:辦理攤販集中區之輔導管理與設置等業務。
(二) 地政局:審核都市計畫區外,攤販集中區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
及使用地類別。
(三) 都市發展局:審核都市計畫區內,攤販集中區營業場所土地使用
分區及附屬建築物塔建之許可。
(四) 交通局:審核攤販集中區鄰近道路停車秩序與交通管理。
(五) 環境保護局:審核攤販集中區環境維護計畫。
(六) 消防局:協助審核攤販集中區消防安全建議事項。
(七) 衛生局:審核攤販集中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八) 建設局:審核攤販集中區設置對地下道、人行道、園道衝擊及影
響之評估。
(九) 警察局:攤販集中區外周邊道路之交通違規取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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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經濟發展局市場管理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綜理小組事務,行政事務由經濟發展局市場管理科辦理,協助本
小組會議之行政支援及整合協調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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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開會前,經濟發展局應先將審查案件相關書面資料提供各委員
先行審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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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會議視申請案,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
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
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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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會議得視申請案邀請其他機關(構)派員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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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於會
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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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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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委員在辦理審查過程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者為審查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審查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
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審查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者。
(四)於該審查事件,曾為鑑定人者。
本小組委員有前項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
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經濟發展局得請其迴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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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經濟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