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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特約通譯人才資料庫建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勞外字第106007627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勞工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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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保障臺中市外籍移工權益,並提供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所屬各級機關特約通譯人才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成為本要點所稱特約通譯人才,須年滿十八歲,且具備雙向口譯
    或筆譯中文,以及具備至少一種外語之能力(英語、越語、印尼語、
    泰語、菲律賓語、緬甸語、馬來語、高棉語、寮語或其他語言),並
    檢附下列文件之一,向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
    (一)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持有中華民國有效之長期居留證或依親居留證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經政府核准設立之語言檢測機構(單位),所核發之語言能力達「
        中級」以上程度之證明文件影本。如無法提出此項語言能力證明
        文件,應提出其在所通曉語言之地區或國家連續居住滿五年之證
        明文件影本。
    (四)在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
        學、獨立學院語文學系(科或研究所)擔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
        授或講師教授特定語言之證明文件影本。
    (五)具有特殊領域之專門知識或技術經驗,並具該項領域語文能力之
        證明文件影本。
    (六)其他經政府機關或機構遴選為特約通譯之證明文件影本。
    未提出前項規定之文件,經本局通知後未於七日內補正者,不列入遴
    選。
三、本局所建置特約通譯名冊應以語言分類建置,名冊內應記載通譯之姓
    名、電話、居住區域、夜間及假日配合通譯意願,名冊建置前應先取
    得當事人填具之同意書,同意由本府在合於使用目的範圍內運用前開
    個人資料,始得登錄提供本府所屬各級機關選用。
四、特約通譯人才之應徵者,應於本局公告之招募期間內,向本局申請。
    前項招募程序如下:
    (一)本局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一月各辦理招募一次,應徵者
        應檢具報名表、自傳及語言證明等資料。
    (二)本局得對特約通譯人才辦理講習,課程及時數如下:
        1.查察業務簡介一小時。
        2.法律常識及偵查程序概要二小時。
        3.就業服務法概要二小時。
        4.翻譯倫理責任一小時。
五、完成前點講習者,本局發給特約通譯聘書,為期三年。
    本局於特約通譯之聘任期內,得視需要,辦理講習。
    特約通譯名冊建立後,特約通譯人才如有不適任情事者,本局得隨時
    廢止;名冊如有異動,本局得隨時更新名冊。
六、特約通譯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為案件當事人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或案件關係人。
    (二)案件當事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
        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
    (三)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
        義務人之關係。
    (四)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五)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特約通譯人才有前項情形而未自行迴避者,案件當事人得向運用機關
    申請迴避;運用機關亦得依職權命其迴避。
七、特約通譯人才名冊應公布於本局網站,如有異動,本局得隨時更新之
    。
八、特約通譯人才之運用,應由各需求機關辦理聯繫事宜,並支付特約通
    譯費用。
    前項特約通譯費用支付標準,由各需求機關另定之。
九、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十、本局得協請本府相關局處,配合協助招募、宣傳及轉介特約通譯人才
    等資訊。招募完成後,本局得協請本府相關局處、內政部移民署、各
    相關院校及民間單位等提供課程資源,以倍增本府特約通譯人才人力
    及強化其專業知能。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