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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烏日區公所(以下簡稱本公所)為提升臺中市烏日區調解
委員調解專業能力、吸收相關法律常識並強化法治觀念,透過補
助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考察經費之方式,進而達成充實調解實務
認知、增益調解事件處理能力及科學化處理調解事件之目標,特
訂定本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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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規範未盡事宜者,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
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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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臺中市烏日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會主席及調解委員計十
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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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每人補助新臺幣二萬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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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之用途及使用範圍:本補助款須支用於考察國內、外調解組
織、交通警政單位、車輛事故鑑定單位、各級法院及檢察署與調
解業務相關單位或組織之行程重點,但如於國內參訪觀摩或考察
,支用時須於臺中市以外縣市使用。另補助項目限與考察有關交
通費、住宿費、膳雜費及相關必要之雜項支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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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分以下二種申請方式:
1.以調解委員個人名義申請本補助款:申請人應繕寫補助款支
用計畫書,計畫書內容並應敘明計畫名稱、目的、考察期間
、地點及行程內容、支用次數、經費來源、經費概算及預期
效益。
2.以二位以上調解委員名義申請本補助款:申請人應繕寫補助
款支用計畫書,計畫書內容並應敘明計畫名稱、目的、考察
期間、地點及行程內容、參加人數及調解委員姓名、經費來
源、經費概算及預期效益。
3.申請本補助款者,其支用次數最多以三次為限。
(二)申請人應於考察活動前以申請函檢附上述計畫書向本公所提
出。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於計畫書
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
機關審核。嗣後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報請本公所
核准後始可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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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應審查申請人所提出之考察計畫書內容是否符合規定程式、補助
標準、經費之用途。經審查不符合標準者,應附具理由函知退件
,但如得補正應函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經審查符合標準者,亦應
函知申請人准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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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本補助款之受補助人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依規
定檢附領據、經費收支明細表、補助金額之原始憑證正本、
農會存簿帳號各乙紙辦理核銷。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 。
(三)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
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
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
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
(五)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一律繳交公庫。
(六)受補助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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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人應於計畫審核通過後確實依計畫執行。計畫執行如
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
款項。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
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本公所得派員至活動現場考核計畫執行情形及效益評估,所
需經費由民政業務-業務費-一般事務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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