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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有效管理特殊教育教師助理
員(以下簡稱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服務品質,落實督導
功能,以提升本市特殊教育實施之成效,並提供學生相關支持服務,
特訂定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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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所稱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係指教育局及所屬機關(
構) 單位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
進用辦法進用之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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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師助理員應在教師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生在校
之學習、評量與上下學及校園生活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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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在教師督導下,提供個別或少數學生在校之生活
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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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辦理事項:
(一)應將履歷表、服務證明書及學經歷證件影本交由進用機關(構)承
辦人員報教育局備查。
(二)隨車服務學生上、下學。
(三)於服務時間協助維護學生安全、生活、學習及輔導相關事宜 (包
括偶發事件處理及校外教學聯繫)。
(四)應於當日服務完畢之一週內,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填寫完成
服務紀錄,並於每學期結束前(上學期於一月三十一日前,下學
期於六月三十日前),確認服務紀錄悉數詳實填寫完畢。
(五)如遇排定服務時間無法到場,應主動與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
學校(園))聯繫請假事宜,並經學校(園)同意後始得請假。
(六)教師助理員或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於必要時,應互相協助對方之工
作。
(七) 每年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九小時以上特殊教育相
關課程之在職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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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校(園)相關人員應辦理事項:
(一)教師應主動發掘學生相關服務需求。
(二)學校承辦人員應依規定時程辦理申請程序。
(三)學校承辦人員應依審查結果進用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並將履歷表、進用契約書、服務證明書及學經歷證件影本等資
料報教育局備查。
(四)如遇排定服務時間學生無法到場,學校承辦人員應主動與教師助
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聯繫,並安排其他服務對象或協助處理
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五)如專任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於排定服務時間,因故無
法到校服務且經學校(園)同意請假,學校(園)應另行安排職務代
理人員。
(六) 學校承辦人員應登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查閱服務紀錄填寫情
形。
(七)學校承辦人員應為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安排工作時程
表及適當休息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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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作管理:
(一)專任人員
1.每日上班八小時,上班地點、時間及內容依進用機關(構)規定辦
理。
2.未服務個案時段應返回進用機關(構)指定上班地點,協助辦理特
殊教育相關行政業務。
3.請假程序如下
(1)應向進用機關(構)完成請假程序。
(2)提供巡迴服務者,並應向請假當日服務個案學校(園)完成報
備。
(3)其他差勤請假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4.事假及休假(含補休假)應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但在不影響
個案服務情形下,得於學期期間視實際需要核給。
(二)兼任人員
1.工作地點、時間及內容依進用契約辦理。
2.簽到(退)應詳載服務日期及起訖時間。
3.請假程序如下
(1)應事先向進用機關(構)相關處室承辦人員完成請假報備程序並
經進用機關(構)同意。
(2)其他差勤請假事宜,悉依進用契約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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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管理與績效評核:
(一)學校(園)承辦人員
1.按時登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查閱服務紀錄填寫情形,並於每
學期結束前(上學期於一月三十一日前,下學期於六月三十日前)
,確認服務紀錄悉數填寫完畢。
2.定期查核並於學期末召開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時,檢討分析
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時段、服務效果、服務方式
等成效,並填報於教育局網路調查表。
(二) 進用機關(構)
1.訂定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工作內容及考核辦法,並明
定於進用契約。
2.視需要實際至學校(園)瞭解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
情形。
3.進用時間結束前應完成績效考核程序,以為後續進用依據。
(三) 教育局
1.不定期查閱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專業團隊系統之服務紀錄填寫
情形。
2.於每學期結束後評估檢討執行成效,作為教育局未來規劃執行參
考。
3.教育局辦理專任人員考核結果,將為後續進用依據。
4.對於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特殊表現或具體事蹟,教育
局特殊教育科得依相關規定辦理獎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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