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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暨管理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特字第105004762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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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有效管理特殊教育教師助理
    員(以下簡稱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之服務品質,落實督導
    功能,以提升本市特殊教育實施之成效,並提供學生相關支持服務,
    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所稱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係指教育局及所屬機關(
    構) 單位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
    進用辦法進用之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三、教師助理員應在教師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生在校
    之學習、評量與上下學及校園生活等事項。
四、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在教師督導下,提供個別或少數學生在校之生活
    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
五、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應辦理事項:
  (一)應將履歷表、服務證明書及學經歷證件影本交由進用機關(構)承
        辦人員報教育局備查。
  (二)隨車服務學生上、下學。
  (三)於服務時間協助維護學生安全、生活、學習及輔導相關事宜 (包
        括偶發事件處理及校外教學聯繫)。
  (四)應於當日服務完畢之一週內,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填寫完成
        服務紀錄,並於每學期結束前(上學期於一月三十一日前,下學
        期於六月三十日前),確認服務紀錄悉數詳實填寫完畢。
  (五)如遇排定服務時間無法到場,應主動與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
        學校(園))聯繫請假事宜,並經學校(園)同意後始得請假。
  (六)教師助理員或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於必要時,應互相協助對方之工
        作。 
   (七) 每年應接受學校(園)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九小時以上特殊教育相
        關課程之在職訓練。
六、學校(園)相關人員應辦理事項:
  (一)教師應主動發掘學生相關服務需求。
  (二)學校承辦人員應依規定時程辦理申請程序。
  (三)學校承辦人員應依審查結果進用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並將履歷表、進用契約書、服務證明書及學經歷證件影本等資
        料報教育局備查。
  (四)如遇排定服務時間學生無法到場,學校承辦人員應主動與教師助
        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聯繫,並安排其他服務對象或協助處理
        特殊教育相關工作。
  (五)如專任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於排定服務時間,因故無
        法到校服務且經學校(園)同意請假,學校(園)應另行安排職務代
        理人員。
   (六) 學校承辦人員應登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查閱服務紀錄填寫情
        形。
  (七)學校承辦人員應為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安排工作時程
        表及適當休息位置。
七、工作管理:
  (一)專任人員
      1.每日上班八小時,上班地點、時間及內容依進用機關(構)規定辦
        理。
      2.未服務個案時段應返回進用機關(構)指定上班地點,協助辦理特
        殊教育相關行政業務。
      3.請假程序如下
       (1)應向進用機關(構)完成請假程序。
       (2)提供巡迴服務者,並應向請假當日服務個案學校(園)完成報
          備。   
       (3)其他差勤請假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4.事假及休假(含補休假)應於寒暑假期間實施為原則。但在不影響
        個案服務情形下,得於學期期間視實際需要核給。   
  (二)兼任人員
      1.工作地點、時間及內容依進用契約辦理。
      2.簽到(退)應詳載服務日期及起訖時間。
      3.請假程序如下
       (1)應事先向進用機關(構)相關處室承辦人員完成請假報備程序並
          經進用機關(構)同意。
       (2)其他差勤請假事宜,悉依進用契約辦理之。
八、督導管理與績效評核:
  (一)學校(園)承辦人員
      1.按時登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查閱服務紀錄填寫情形,並於每
        學期結束前(上學期於一月三十一日前,下學期於六月三十日前)
        ,確認服務紀錄悉數填寫完畢。
      2.定期查核並於學期末召開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時,檢討分析
        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時段、服務效果、服務方式
        等成效,並填報於教育局網路調查表。
   (二) 進用機關(構)
      1.訂定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工作內容及考核辦法,並明
        定於進用契約。
      2.視需要實際至學校(園)瞭解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
        情形。
      3.進用時間結束前應完成績效考核程序,以為後續進用依據。
   (三) 教育局
      1.不定期查閱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專業團隊系統之服務紀錄填寫
        情形。
      2.於每學期結束後評估檢討執行成效,作為教育局未來規劃執行參
        考。
      3.教育局辦理專任人員考核結果,將為後續進用依據。
      4.對於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特殊表現或具體事蹟,教育
        局特殊教育科得依相關規定辦理獎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