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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內部稽核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中山地所四字第104000586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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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臺中市政府強化內部
    控制實施方案」暨「臺中市政府內部稽核應行注意事項」,據以成立
    內部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二、內部稽核之目的,以客觀公正觀點,評估內部控制時狀況,並提供改
    善建議,以合理確保內部控制持續有效運作,並達成施政目標。
三、本小組置稽核委員10至15人,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稽核委員由主
    任遴選之。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1人,由主任指派之,負責主持會議,任期2年。
五、內部稽核委員任務如下:
    (一) 擬定稽核計畫(包含擇定稽核項目、稽核工作期程、稽核工作
         分派等)。
    (二) 依稽核計畫,蒐集稽核佐證資料,進行稽核檢查作業。
    (三) 內部稽核人員應正確完整記錄稽核情形並檢附佐證資料,作
         成稽核紀錄。
    (四) 原則上於稽核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但得視情況調整期程)完
         成內部稽核報告(含稽核發現之優、缺點,改善措施或具體
         興革建議等),先送小組會議核備,嗣依程序簽報主任核定
         後,送各受查單位。
    (五)至少每半年後續追蹤相關單位改善情形,併同追蹤改善表簽
        報主任核定。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情形通知相關單位人員列席,就其主管業務
     報告說明。
八、本小組每年至少開會2次,遇有重要事項,得召開臨時會議。
九、其餘未盡事宜,悉依「臺中市政府內部稽核應行注意事項」及相
    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