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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臺中市政府強化內部
控制實施方案」暨「臺中市政府內部稽核應行注意事項」,據以成立
內部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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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部稽核之目的,以客觀公正觀點,評估內部控制時狀況,並提供改
善建議,以合理確保內部控制持續有效運作,並達成施政目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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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稽核委員10至15人,任期2年,期滿得續聘。稽核委員由主
任遴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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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召集人1人,由主任指派之,負責主持會議,任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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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內部稽核委員任務如下:
(一) 擬定稽核計畫(包含擇定稽核項目、稽核工作期程、稽核工作
分派等)。
(二) 依稽核計畫,蒐集稽核佐證資料,進行稽核檢查作業。
(三) 內部稽核人員應正確完整記錄稽核情形並檢附佐證資料,作
成稽核紀錄。
(四) 原則上於稽核工作結束後二個月內(但得視情況調整期程)完
成內部稽核報告(含稽核發現之優、缺點,改善措施或具體
興革建議等),先送小組會議核備,嗣依程序簽報主任核定
後,送各受查單位。
(五)至少每半年後續追蹤相關單位改善情形,併同追蹤改善表簽
報主任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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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開會時,得視情形通知相關單位人員列席,就其主管業務
報告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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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每年至少開會2次,遇有重要事項,得召開臨時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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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餘未盡事宜,悉依「臺中市政府內部稽核應行注意事項」及相
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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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