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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為維護本所辦公紀律,落實為民服務,爰訂定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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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計畫之適用對象為本所之公務人員、工友、技工、行政助理及
各種臨時人員(以下簡稱本所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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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實施方式:
一、本所員工辦公上、下班時間依下列規定,若選擇彈性上班者,
該日上班時數需滿8小時。
(一)上班時間: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
(二)彈性時間:上午8時至8時30分,下午5時30分。
(三)指紋時間:上午8時前、中午12時20分至下午1時前,下午
5時以後。
(四)中午休息時間:12時至下午1時。
二、本所員工上、下班除主任秘書、秘書等職務之人員或專案簽准
人員外,均應於到(退)勤時以指(掌)紋辨識機刷指紋辦理
簽到(退)。忘記刷指紋有正當理由者,應以書面(如附件一)
陳述理由,經由單位主管核可陳區長核准後,送人事室據以登
錄,並應於3日內提出,且年度內不得超過8次。
三、本所員工公(差)假原則依下列規定辦理:
員工奉派參加臺中市地區(含本區)之相關研習或開會及處理
業務,如係早上,其公(差)假時間為上午8時至下午3時,下
午3時前應回公所上班並按壓指紋,如係下午,其公(差)假
時間為上午11時至下午5時,上午11時以後按壓下班指紋再行
離開,若有特殊情形授權由單位主管認定批核,人事室負責抽
查稽核。
四、本所員工於辦公時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辦公及午休時間飲酒。已請假者,酒後進入服務場所。
(二)嚼食檳榔。
(三)用餐或於民眾洽公場所食用零食。
(四)聚眾泡茶或聊天。但接待洽公民眾或外賓者,不在此限。
(五)下棋、玩牌或賭博等行為。
(六)穿著或打扮不適宜辦公場所。
(七)閱讀報章雜誌、觀看電視等或聽收音機等,但應業務需要
或必須即時瞭解媒體報導,且非於洽公民眾面前或為民服
務櫃檯處為之者,不在此限。
(八)各項球類或其他運動。但代表機關參加正式運動競賽,經
專案報准集訓者,不在此限。
(九)使用資訊設備從事網路線上遊戲、聊天、買賣物品或投注
彩券等行為。
(十)其他破壞辦公紀律,足以影響本府形象之行為。
五、違反前點規定者,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法
令規定從嚴議處。
六、各單位主管應督導所屬員工遵守本要點,發現所屬員工有違反
本要點之情事,應立即制止,不聽制止者,應即簽報議處,違
反者應負督導不周之責。
七、本所將責成人事室不定期抽查各單位辦公情形。經抽查不在勤
者,限於15分鐘內至人事室報到,提出正當理由,否則以曠職
論,依相關規定扣除薪俸,並按其情節予以懲處,列入年終考
績及陞遷之重要參據;其為約聘僱人員依契約及相關考核要點
處理,並作為升等升級及續聘僱與否之參據。
八、同一單位經抽查有曠職情事達3次者,由該單位主管率同曠職
人員向區長報告曠職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