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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烏日區公所檔案閱覽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烏區秘字第104000876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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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為辦理檔案法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以下簡稱閱覽檔案),應填具
    申請書並敍明理由向本所提出。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
    面通訊方式為之。
三、申請閱覽檔案,各承辦單位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絶。但有下列情
    形者,不在此限: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四、收受申請書後,應依權責,將申請書分文至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
    定辦理檢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後,簽陳主管核示。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必要時
    ,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
五、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本所通知申請人七日內補
    正;逾期不補正或未完全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前點第三項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決定,於前項情形
    ,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六、經核准閱覽之檔案,部分有應限制公開者,應僅就其可公開部分
    提供之。
七、申請人至本所閱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相片之
    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閱覽檔案。
八、申請人申請閱覽檔案時,如需複製、郵寄閱覽之檔案時,本所業
    務承辦單位應先收取複製費用後,將檔案複製併同收據寄交申請
    人。
九、業務承辦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時,應請其於檔案閱覽簽收
    單簽名。

十、申請人申請閱覽檔案,一律在本所閱覽處所為之,並應當日歸還
    ,閱覽人如需暫時離開,應將檔案交予承辦人員,不得攜出閱覽
    處所。檔案閱覽完畢應予歸還,並由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
    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十一、申請人閱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
          案之物品。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得停止其閱覽檔案,並記錄之,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十二、申請人閱覽檔案應至本所指定之處所為之。閱覽時間除例假日
      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
      時至四時。
十三、申請閱覽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
      標準表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