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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所為辦理檔案法有關檔案開放應用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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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本所檔案(以下簡稱閱覽檔案),應填具
申請書並敍明理由向本所提出。前項申請書得以親自持送或以書
面通訊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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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閱覽檔案,各承辦單位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絶。但有下列情
形者,不在此限:
(一)有關國家機密者。
(二)有關犯罪資料者。
(三)有關工商秘密者。
(四)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五)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六)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七)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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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受申請書後,應依權責,將申請書分文至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
定辦理檢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後,簽陳主管核示。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為之;必要時
,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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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本所通知申請人七日內補
正;逾期不補正或未完全補正者,逕行駁回之。
前點第三項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決定,於前項情形
,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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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核准閱覽之檔案,部分有應限制公開者,應僅就其可公開部分
提供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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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至本所閱覽檔案時,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備有本人相片之
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完成登記程序後,始得閱覽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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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申請閱覽檔案時,如需複製、郵寄閱覽之檔案時,本所業
務承辦單位應先收取複製費用後,將檔案複製併同收據寄交申請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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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業務承辦單位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時,應請其於檔案閱覽簽收
單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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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申請閱覽檔案,一律在本所閱覽處所為之,並應當日歸還
,閱覽人如需暫時離開,應將檔案交予承辦人員,不得攜出閱覽
處所。檔案閱覽完畢應予歸還,並由承辦人員點收無誤後,始將
身分證明文件交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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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閱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或破壞檔
案之物品。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四)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有違反前項各款情形者,得停止其閱覽檔案,並記錄之,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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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人閱覽檔案應至本所指定之處所為之。閱覽時間除例假日
及國定假日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下午二
時至四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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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閱覽檔案經核准者,其費用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
標準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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