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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中山地所人字第099002289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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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供本所公務人員執行職
    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特依「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第
    五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成立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成員為秘書、各課課長、人事、會計
    、兼政風、總務、財管等11人,由秘書擔任召集人,定期每年召開小
    組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負責策劃、指揮、分工並處理公
    務人員執行職務之安全及衛生防護事宜。
三、本所辦公場所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採下列措施:
(一)大樓電氣(含高、低壓電、外電、發電機)、電訊、空調、消防、
      監控及給排水設備(含室外景觀燈部分)運轉操作管理、維修、保
      養等,委由民間廠商負責。機電以每年定期檢驗,檢驗報告送台灣
      電力公司備查。其他設施尚包括冰水主機、電梯設備每月定期清潔
      檢查及保養維護。
(二)每年定期實施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並辦理防災教
      育訓練。
(三)各樓層辦公區、民眾洽公區、茶水間、廁所、公共樓梯、走道等,
      每日實施清潔及環境衛生檢查外,整棟大樓定期實施病媒蚊防治消
      毒工作。
(四)大樓入出口、各樓層梯間、櫃檯及公廁入口均裝置監視器並錄影,
      對於外來車輛應予登記進出時間、洽辦單位及人員。諮詢服務台及
      輪值人員亦應留意可疑逗留人員,下班後改採多區域保全系統設定
      ,並由保全人員負責大樓四周及地下室之夜間巡查。
(五)對大量集中使用印表機區域,重視良好通風及綠美化,以減少粉塵
      對人體之傷害。
(六)洽請西區派出所於本所設置巡邏箱,保持聯繫並加強巡邏。
(七)辦公場所如遇有人員發生意外,除三樓第四課(財管)備有簡易急
      救醫療器材外,可立即與行政院衛生署臺中醫院聯繫緊急醫療處理。
四、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本所採下列措施:
(一)各課對於新進人員,應予說明職務上之安全及衛生防護要領並加強
      訓練,增進其安全防衛、急救、危機處理等知能,指導其正確執勤
      方式。
(二)為維護本所安全,兼政風人員應與西區派出所加強聯繫,適時提供
      安全防護協助等措施。
(三)預防民眾非理性抗爭與疏導民眾抱怨,研考人員每日應注意首長信
      箱、報章及網路之民情輿論,提供機關首長及相關單位處理。
(四)為通知及處理本所公務人員意外事故,人事單位應建立公務人員緊
      急聯絡人名冊。
(五)本所安全及衛生防護通報系統如下:
五、本所如有人員罹患法定傳染病時,應會同本市衛生局(所)、環境保
    護局採取適當之防疫、環境整潔及監控措施,並協助就醫。
六、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應注意事項及措施如下:
(一)除依公務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外,應注意服務態度及技
      巧,加強溝通與協調。
(二)隨時提高警覺,注意自身及同事之安全,並加強應變制變能力。
(三)遭受騷擾、恐嚇、威脅時,應即報請單位主管、安全及衛生防護小
      組處理。
(四)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之侵害時,現場人員或單位應立即急救或搶
      救,並循安全及衛生防護通報系統通報有關人員妥善處理。
七、本所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遭受生命、身體及健康侵害後,應採下列措施:
(一)先行墊付送醫診療所需費用,事後依規定辦理歸墊。
(二)與警察機關保持連絡,並協助儘早破案。
(三)依規定延聘律師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四)依規定即時辦理核發慰問金。
(五)依公務人員請假、保險、退休、撫卹等法令辦理。
(六)公務人員遭受心理、精神方面之侵害時,視情況協助轉介專業機構進
      行諮商輔導或治療照護。
(七)其他必要之措施。
八、對於危害事故發生後,應立即由本所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調查事故發
    生之原因,檢討改進相關防護措施。
九、本所公務人員之眷屬因其執行職務致遭受侵害時,得比照本要點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