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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烏日區公所檔案庫房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烏區秘字第104000875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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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烏日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檔案庫房設施維護及
    人員進出管制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檔案庫房採單一出入口門禁管制方式管理,其他人員非經許可不
    得進入。
三、非檔案管理人員因業務需要須進入檔案庫房時,應由檔案管理人
    員陪同進入,並於「人員進出庫房紀錄表」記錄進入時間及辦理
    事項。離開檔案庫房前,檔案管理人員應確實檢查有無攜出檔案
    及相關設備是否正常,並於「人員進出庫房紀錄表」記錄離開時
    間。

四、檔案庫房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吸菸。
    (三)飲食或儲存食物。
    (四)植養生物。
    (五)未經許可私自攜出檔案或未經許可攝影拍照。
    (六)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五、檔案管理人員應對檔案庫房應每日進行檢查工作,並記錄於「每
    日例行性檢查表」。

 

六、檔案庫房之設備有損毀或異常時,檔案管理人員應進行必要之處
    置,並立即通報相關單位進行維修。

七、遇有豪大雨特報或颱風警報時,檔案管理人員應預作防災準備,
    如:注意檔案庫房排水口保持暢通、緊閉窗戶等。災後應立即檢
    查檔案庫房地面是否積水,牆壁及天花板是否有滲水現象。
八、檔案庫房應維持整潔,檔案架及通道不可堆置雜物,並定期清潔
    地板、檔案架及檔案上之灰塵,且施以防蟲、鼠、黴菌防治處理
    ,亦應注意避免損害檔案並符合環保規定。

九、檔案管理人員下班前,應確實檢查庫房周邊狀況及相關電源、門
    窗、是否已確實緊閉。

十、檔案管理人員職務異動時,應將檔案庫房檔案數量、相關簿冊、
    相關設備、管理物品等完成移交後,使得離職。

 

十一、本要點自奉核後即日實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