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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規範戶外火舞表演安全管理,依消防法第十四條
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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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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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戶外火舞表演:指以表演為目的,於建築物外使用燃料及
表演道具產生火焰、火花或火星,並藉由肢體技巧呈現特
有畫面或軌跡之行為。但民俗節慶、儀式或原住民慶典等
活動不在此限。
二、表演道具:指燃料、火布及火布載體組成之器具。
前項第二款表演道具所稱燃料、火布及火布載體,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燃料應使用煤油或具同等閃火點以上燃料。
二、火布應使用具有防火及吸附燃油功能之材質。
三、火布載體應使用金屬材質,且不得因受熱或甩動等因素,
造成火布、道具或器材脫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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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戶外火舞表演許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領有臺中市街頭藝人證,且在有效期限內。
二、領有防火管理人證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表演人員應領有臺中市街頭藝人證,且在有效期限內。
前二項臺中市街頭藝人證類別應屬表演藝術類,且展演項目包
含火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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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戶外火舞表演應於表演二十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
文件向消防局申請:
一、申請人及表演人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申
請人或表演人員非中華民國國民者,應檢附護照或其他身
分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及表演人員之臺中市街頭藝人證影本。
三、申請人之防火管理人證書影本。
四、表演企劃書。
五、安全防護措施計畫。
六、第二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於表演期間內,應以申請人與表演人員為被保險人辦理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四、表演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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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表演企劃書,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表演人員簡介、照片及類似表演之經驗。
二、表演期間、內容、方式及表演道具與其材質。
三、表演場所面積及表演區域。
前項所稱表演區域,指申請人所劃設之表演範圍,包括表演時
之行經路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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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安全防護措施計畫,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表演前規劃:
(一)可能產生之危害分析評估。
(二)表演人員與觀眾之距離。
(三)表演區域平面、表演位置、表演動線、滅火器、防火
毯、急救箱、表演道具、泡油區與滅火區位置、觀眾
及安全維護員之概略位置及其他必要之現場簡圖。
(四)如不慎引起火災或人員燒燙傷之緊急應變機制。
二、表演當日之安全整備:
(一)確認工作人員任務、防護器材設備檢查(依許可內容
設置十型乾粉滅火器、防火毯及急救箱)、緊急應變
機制之應變重點及模擬演練、表演預演等事項。
(二)表演時,除表演人員進行演出外,應另編置至少一位
安全維護人員於表演區域戒備。
(三)表演前對觀眾安全宣導之時機與內容。
三、表演後之回復機制:確認火源熄滅,現場清理及防止復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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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表演區域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表演區域外緣五公尺內,應無外牆、植栽或緊鄰建築物,
且上方不得有頂蓋遮蔽物或吊掛物件。
二、表演區域與觀眾之距離,應維持五公尺以上。
三、地面地板材質應為不可燃。但如上方鋪設防焰地毯時,不
在此限。
四、地面不得以木板、未具防焰性能地毯等易引發火災之材料
裝飾。
五、不得儲放公共危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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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表演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以產生明火之器具或物件,對群眾拋丟、投擲;亦不
得有飛散、掉落等可能產生危害之情形。
二、應依許可內容表演,不得邀請觀眾共同演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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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消防局為審理申請案件,應於受理申請次日起十五日內會同臺
中市政府文化局、表演場地管理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實地勘查
表演場所。
消防局為前項實地勘查時,應同時通知申請人到場說明安全防
護措施及表演情形,並演練災害發生時之應變機制。
表演場地非屬供公眾使用者,消防局為前項通知時,應一併通
知表演場地之所有人或管理權人,並取得其同意後為實地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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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戶外火舞表演許可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演場地名稱、地址。
二、申請人及聯絡方式。
三、許可表演人數、方式、期間、表演區域、安全維護人員
、安全防護措施。
四、許可機關及許可處分日期。
消防局得視表演性質及表演場地特性調整前項第三款安全防
護措施許可內容。
第一項許可書之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得
檢附第五條第一項文件申請展延,展延期限為三個月,並以
一次為限。
消防局得於表演期間至表演場地進行抽查,申請人應配合,
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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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申請人表演內容有變更,與前條許可書許可事項不符者,應
於表演活動七日前向消防局申請變更。
消防局於受理前項變更申請時,應作成許可或不許可變更之
處分。申請變更內容不涉表演場所或表演區域者,得免依第
十條重新實地勘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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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取得戶外火舞表演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消防局得撤
銷或廢止許可,並禁止其表演:
一、檢附申請資料不實。
二、申請人之臺中市街頭藝人證或防火管理人證書未在有效
期限內。
三、表演人員之臺中市街頭藝人證未在有效期限內。
四、申請人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五、申請人或表演人員未依許可書所載內容表演。
六、於許可表演期間內表演場地發生重大公安意外事故。
七、戶外火舞表演違反本辦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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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消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罰:
一、申請人或表演人不符合第四條所定資格。
二、戶外火舞表演未依第五條規定申請許可,或未依第十二
條申請變更。
三、表演人員未遵守第九條所定義務。
四、第十三條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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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消防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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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