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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烏日區公所員工與廠商互動倫理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烏區政字第104000123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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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所員工倫理責任
    一、本所員工應恪所法規、以維護專業形象,建構本局優質組織
        文化。
    二、本所員工執行業務時,應依法行政,秉持誠信負責態度,並
        考量整體社會利益及群眾福祉,正當合法推動各項任務,確
        保消費安全。
    三、本所員工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
        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或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利益。

貮、本所員工與廠商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於招標前洩漏招標文件、評選委員名單及底價。
    二、不得圖利特定廠商,而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爭。
    三、不得為圖利廠商而假藉理由辦理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或於
        覆約、驗收為不實作為,或設計浮編、結算浮報等違反採購
        法規之行為。
    四、不得為圖利廠商而未依規定或為不實之檢驗、審查等行為。
    五、不得為圖利特定廠商而訂(修)定違反法令之標準、作業規定
        、規範或解釋。
    六、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或或媒介工程、財物或勞務工
        作,亦不得私自借牌營業。
    七、不得於公務外與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為不當接觸,
        如共同出遊或參加社群網站好友。
    八、不得接受請託關說而違反法令或合約規定行為。
    九、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廠商或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任何財務
        或不正利益。
    十、不得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變相
        向廠商或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索取財物或回扣。
    十一、不得參加廠商或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接受招
          待,如打高爾夫球、洗三溫暖或國內外旅遊等行為。
    十二、不得利用職務之便,使本所與親友所經營之有買賣、租賃
          、承攬等交易行為。
    十三、不得由廠商提供私人勞務、或由廠商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
          人或家屬。
    十四、不得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任職、插股或其他形式
          等圖利行為。
    十五、不得與廠商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博弈之行為。
    十六、不得涉足賭場、酒吧、舞廳、有女(男)陪待或其他不正場
          所。
    十七、不得與廠商間有不正男女關係或其他不當交際而有辱官箴
          之行為。
    十八、其他有關廠商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
          式輸送之不當利益或招待均應拒絕,且應避免與廠商有任
          何業務外金錢往來。

參、責任檢討
    一、違反本須知經查證屬實,依相關行政法規懲處;其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本所員工有違反本準則行為,該管長官知情未通報政風單位
        並依規定處置者應受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