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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霧峰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強化里活動中心使用功能,
並提供各機關團體及個人從事正當休閒娛樂活動,依據臺中市政府
(以下簡稱市政府)函頒「臺中市各區里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並參酌本區實際情形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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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里活動中心,指下列各里活動中心:
(一)公有市場附建撥用之里活動中心。
(二)市政府或本所編列預算興建之里活動中心。
(三)其他經市政府核定,由市政府、本所管理之里活動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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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里活動中心之管理機關為本所。其管理維護費用,由本所依實際需
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里活動中心依「臺中市霧峰區里活動中心收費標準表」
(如附件二)收取費用。
(二)為提高使用效益,里活動中心得視實際需要委託當地里辦公處
代為管理,並均依本管理要點辦理。
(三)本所得依各里活動中心每年實際狀況,隨時調整收費標準。
(四)如因個案特殊條件,應先整體考量本區轄內里活動中心收支平
衡原則後,再以專案研議簽報本所首長同意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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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里活動中心除提供里辦公處作為集會及文康娛樂活動外,各機關、
團體或個人需使用活動中心者,應向本所申請使用。但不得供作居
住或營業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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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使用里活動中心,應向本所提出申請書(租、借用申請書格式
如附件三),至遲於使用十五日前提出申請,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經本所同意後始得使用:
(一)機關團體應備公函,個人申請需持身分證,並繳納租用費及保
證金。
(二)由民間社團舉辦之公益慈善、社會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營利
之行為,經本所同意者,得免收取租用費,但仍應繳交保證金。
(三)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社區民眾活動,除長駐性之社團或具有營利
性質之活動外,得申請免繳租用費,但仍應繳交保證金。
(四)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而舉辦之集會或活動,免繳租用費及
保證金。
(五)長駐性之公益慈善團體辦理非營利性之事業,本所得視實際狀
況酌減租用費,酌減金額以租用費之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六)里民日常團康、體育或閱覽活動,且無營利之行為,得申請免
繳租用費及保證金。
前項第二款由民間社團所舉辦之活動,應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立案證
書等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由本所審查並經同意後,由申請人填
具借用申請書向本所申請使用並繳交保證金。舉辦活動時,如有違
反切結內容,保證金不予發還。
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長期使用里活動中心者,應於同意後每3個月
為一期與本所簽訂使用契約(長期租賃契約書格式如附件四),且
考量使用之公平性,遇特殊情形或其他臨時租借經本所審核通知後
,無條件同意暫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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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里活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租用;已同意租用者,
應停止使用: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活動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影響週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
(四)活動以供作營業性牟利為目的。
(五)辦理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所轉讓他人使用。
(六)使用場地造成活動中心破壞情形嚴重。
(七)曾借用場地,不遵守管理規定,登記有案,未滿一年。
(八)未經申請同意私自使用活動中心或複製鑰匙,經發現送警究辦。
(九)其他經本所業務考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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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同意使用里活動中心者,除經本所同意,可放置活動式宣傳海報
外,不得於外牆懸掛固定式看板,或就其固定設備擅自拆卸、搬動
或攜出,使用完畢後應恢復原狀,如有損壞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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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使用里活動中心之單位或個人,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
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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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里活動中心使用退費原則如下:
(一)申請使用里活動中心經同意後,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
使用時,應於事故發生或消滅後七日內,申請使用者得申請延
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費用。
(二)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期前,
向本所辦理註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受理並視同使用,所繳
之租用費不予退還,但保證金仍無息發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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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使用者於活動結束後負責清潔場地並恢復原狀,並俟本所確認設備
無遭受損壞後辦理保證金之退還;如有未清潔場地並恢復原狀或違
反「本管理要點」及「長期租賃契約書」相關規定,得照價賠償或
由保證金扣除相關費用,惟不足額者仍需補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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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使用活動中心後未關閉照明或空調設備任其浪費,經發現立即沒
收保證金,終止使用;如因發生公共危險,應負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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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所收取之里活動中心租用費百分之八十作為管理維護費及設備
費,百分之二十應繳入市庫,其相關收入、支出以「收支對列」
方式透列預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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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里活動中心經依規申請同意使用後,各活動中心管理員均應填具
使用登記簿(見附件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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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陳報臺中市政府備查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