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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法律諮詢顧問遴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消秘字第105002695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消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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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行政效能及強化員工法律
    諮詢服務,遴聘法律諮詢顧問備供諮詢,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所聘法律諮詢顧問,係熱心貢獻,提供本局及員工之法律意見與
    諮詢服務。
三、本局法律諮詢顧問,由本局就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聘任之:
  (一)現已登錄各縣市律師公會會員並執業二年以上之律師,未依律師
        法受懲戒處分。
  (二)現擔任各大專院校法律、政治或公共行政等相關學系、研究所系
        教師二年以上,對地方自治、政府採購、民、刑事及公共行政學
        等學術領域,學有專精能對政府重大法案研議及決策提出適當意
        見。
  (三)曾任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任職期間無不良記錄。
四、本局得聘法律諮詢顧問一至三人,均無給職。
    法律諮詢顧問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之;
    補聘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局聘任法律諮詢顧問,應發給聘書,並載明任期。
五、本局法律顧問,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予解聘:
  (一)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
        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經合格醫師證明健康狀況不適任職者。
  (七)擔任法律諮詢顧問期間,行為或言論有損本局聲譽或利益者。
  (八)對諮詢事項以不正當方式招攬訴訟、要求期約或收受額外之酬金
        或利益。
六、本要點由本局秘書室承局長之命執行,所需書表由秘書室定之。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秘書室編列預算或於本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
    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