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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石岡區公所公務文書、消息防止外洩維護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中石區政字第103001142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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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使臺中市石岡區公所(以下稱本所)各課室公務文書、
    消息能有效管理維護,並依職權解決民眾疑難,俾利政務順利推
    行。
二、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暨其施行細則、行政院頒「事務管理
    手冊」並參酌本所環境特性訂之。
三、本所各課室員工(主管)對規劃中、未定案之重要決策或重大案
    件、會議(人事甄審等)未經首長核准,不得任意對外發表,並
    不得作為私人談話內容,但人民申請或洽詢事項,業務單位就職
    權範圍應予妥適處理(解答),不得藉故延宕或規避,以保障其
    權益,並維護本所聲譽。
四、本所各課室處理公務時應視其內容適當劃分機密等級或列為普通
    文書妥善管理,並定期檢討其保管時效,減輕工作負荷。
五、各課室辦理公務有關案件時應於事(會)前嚴守職責,防止非職
    務有關人員刺探、竊取,以免造成不必要之困擾;機密文書之處
    理亦同。
六、本所文書管理單位(秘書室)應經常檢查各課室之公務文書保管
    是否妥當,有無遺失、缺損情形,並做適當之處理。
七、本所辦理重大或重要決策性質之會議或事項時應嚴守保密規定,
    事前不得洩漏有關資料或消息,會議資料須於會後立即繳回,以
    免造成洩密情事。
八、本所秘書室(文書)對於所外機關或所內單位借調公文案卷時應
    注意其借調手續是否完備,有無其他非相關人員藉機侵入破壞、
    竊取資料,以免造成不必要之困擾。
九、機密文書非經首長核准不得攜離辦公處所,外出時應收拾妥當,
    防止訪客或非必要人員竊取、翻閱。
十、其他應遵守事項如左:
  (一)機關員工對於本機關任何文書,除經特許公開者外,應遵守
        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規定,絕對保守機密,不得洩密。  
  (二)處理公文書時不得隨意散置或出示他人,文書放置時,應置
        於公文夾內,以防止被他人窺視。下班或離開辦公室時應將
        公文收藏於辦公桌抽屜或公文櫃內並即加鎖。
  (三)各承辦人員經辦案件,無論何時不得以職務上之秘密作私人
        談話資料。非經辦人員不得查詢業務範圍以外之公務事件。
  (四)公文書之核判、會簽、會稿時不得假手本機關以外之人員,
        更不得交與本案有關之當事人。處理檢舉案件時,應嚴守相
        關保密作業規定,保護檢舉人權益,維護本所形象。
  (五)職務上不應知悉或不應持有之公文資料,不得探悉或持有。
        因職務而持有之機密文件,應保存於辦公處所,並隨時檢查
        ,無繼續保存必要者,應繳還原發單位;無法繳回者應銷毀
        之。
  (六)機密文書儘量避免以傳真方式傳遞;影印密件資料廢棄字稿
        應立即銷毀;發文時如非必要應儘可能少(免)用副本,並
        注意其郵寄封套是否密封完整。
  (七)私人日記、通信、撰文及著作,其內容不得涉及機密及依法
        應保密事項。
  (八)發現他人涉有危害保密之虞時,應加勸告,若不聽勸告或已
        發生洩密情事者,應立即向主管及政風室反映、處理。
  (九)承辦機密文書人員,發現承辦或保管之機密文件已洩漏、遺
        失或判斷可能洩漏、遺失時,應立即報告所屬主管查明處理。
  (十)電腦處理文書時,應注意保密工作,並妥採有效防範措施,
        以防因不慎致衍生洩密情事。
十一、本所員工違反上述保密規定者,應視情節重大與否簽請議處或
      移送檢調機關處理。
十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有關
      規定辦理。
十三、本要點奉  區長核定後函發各課室執行,如有未盡事宜,隨時
      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