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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考核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都建字第105008899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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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執行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
    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規定,以提升行政服務效率及建築設計品質,
    並推動行政與技術分立,落實建築師簽證制度,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所稱簽證案件係指都發局核發之建造執照(含雜項執照)及變
    更設計,並經建築師設計簽證之建築物申請案件。本原則所稱簽證案
    件之抽查,係依據本要點及都發局所訂臺中市都市發展局建造執照及
    雜項執照抽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原則所稱不符規定,係指違反建
    築法及其子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
三、簽證案件經抽查後有不符臺中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抽查審
    核表之各項情形者,對設計建築師於該項記點一點,每案件記點以五
    點為上限;結構設計抽查部分,有不符臺中市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
    案件)專業工程部分專業工業技師辦理簽證案件結構設計抽查項目審
    核表之情形者,對簽證結構專業工業技師於該項記點一點,每案件記
    點以四點為上限,對簽證地基調查專業工業技師於該項記點一點。但
    漏未檢討建築相關法規,補檢討後仍符合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本記點以一年(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累計期間,並
    依下列方式分別處理:
  (一)依前點規定,於一年內累計記點逾十五點或記兩點以上案件達五
        件者,本局得就該設計建築師次年度設計簽證申請案件中,每件
        指定抽查。
  (二)依前點規定,於一年內累計記點逾三十點者,依建築師法規定,
        將該設計建築師交付懲戒。
  (三)依前點規定,簽證結構專業工業技師於一年內累計記點逾二十四
        點或記兩點以上案件達八件者,依技師法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辦理
        懲戒事宜。
  (四)依前點規定,簽證地基調查專業工業技師一年內累計記點逾六點
        者,依技師法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辦理懲戒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