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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抽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都建字第105008872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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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對於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
    之簽證項目,依內政部訂定頒布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
    業要點規定辦理抽查,特定本作業要點。
二、抽查作業︰
  (一)抽查比例與內容︰就建築師辦理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之申請案
      件,依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項目抽查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之比
      例辦理抽查,再依臺中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簽證案件抽查審核表
      及臺中市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案件)專業工程部分專業工業技師
      辦理簽證案件結構設計抽查項目審核表(附件)所列項目辦理審核。
  (二)抽查方式與時間︰都發局於每月十日前,造冊列出前一個月核准建
    (雜)照案件清冊,邀請建築師公會、本局政風室辦理公開抽籤後,
      建築設計抽查於每月最後一週週五進行、結構設計抽(複)查於每
      月末二個星期三進行、綠建築設計抽查每月依都發局指定當月時間
      進行抽查,並函請簽證建築師於抽查日出席與會。
  (三)抽查委託方式:建築設計部分由都發局建造管理科進行抽查,地基
      調查報告及結構設計部分由都發局委託相關專業工程技師公會進行
      抽查,綠建築設計部分由都發局委託專家或機關(構)、學校或團
      體進行抽查。
  (四)抽查結果列管︰
    1.抽查結果於次月十五日前簽結發文通知起造人及設計人,並副知都
      發局營造施工科列管。
    2.抽查結果不符合規定者,應於收到通知十四日內辦理更正或變更設
      計,未完成辦理前禁止申報工程勘驗或竣工查驗,辦理完成後始解
      除列管。
    3.變更設計符合建築法第三十九條及第七十條規定,且不變更主要構
      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
      得於竣工時備具竣工平面圖、立面圖一次報驗者,不受前款之限制。
三、爭議處理︰
  (一)設計人對於與都發局進行抽查結果確認時,如有爭議時得提都發局
      建造執照復核會議進行審議。
  (二)對於爭議起造人或設計人與都發局無法達成共識時,由都發局於建
      造執照復核會議決議後十五日內函請內政部釋示。
四、記點統計列管:案件抽查結果,本局應每月彙整上月抽查不合規定之
    案件記點數統計造冊列管,並函送建築師公會及技師公會,達送懲戒
    標準時移送本府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或技師主管機關辦理懲戒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