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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石岡區獎助學金發放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中石區民字第113000849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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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石岡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獎勵就讀區內國小、中學及國
    內高中、職學校以上優秀鄉親子弟,敦品勵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學金申請者應設籍本區六個月以上。
三、獎學金組別如下:
    (一)私立高中、公立高中,每名頒發獎學金最高新臺幣二千元暨獎狀
        一幀。
    (二)私立高職、公立高職(含五專一、二、三年級),每名頒發獎學
        金最高新臺幣二千元暨獎狀一幀。
    (三)公(私)立專科(五專四年級、五年級、二專、三專)與公(私)立
        大學併計,每名頒發獎學金最高新臺幣三千元及獎狀一幀。
    (四)研究所以上每名頒發獎學金最高新臺幣五千元暨獎狀一幀。
    前項獎學金頒發名額,由本所依上級機關公益性計畫回饋金補助額度
    定之。
    公(私)立專科(五專四年級、五年級、二專、三專)與公(私)立大學
    ,每學期修習學分未達九學分者,不得申請本組獎學金。
    研究所以上若屬在職進修、每學期修習學分未達六學分者,不得申請
    本組獎學金。另各組名額若有剩餘時得由同款組別遞補。
四、國中、小學獎學金名額如下:
    (一)石岡區國中生每年級每班三名,每名頒發獎學金最高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暨獎狀一幀。
    (二)石岡區國小生中、高年級每班六名,每名頒發獎學金最高新臺幣
        八百元暨獎狀一幀。
    前項申請者,委由各學校本著教育專業職能評核前一學年度(兩個學
    期)學生成績,擇其在校符合資格優秀學生名冊並檢具相關佐證資料
    送本所申請核撥獎學金。
五、申請者應符合學業成績每學期高中組皆七十五分以上,其他組別皆八
    十分以上之規定。
    前項申請資格必須提列前一學年度上、下兩學期之成績證明文件且需
    符合前項分數以上之規定。學業成績總平均係以上、下兩學期之成績
    分數平均後計算。
六、申請繳交文件及份數如下:
    (一)申請書一份。
    (二)在學成績單正本一份或蓋有學校核章之影本一份。
    (三)申請人戶籍謄本(含記事)一份。
    (四)學生證或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五)申請人石岡區農會或郵局存摺影本一份。
七、獎學金之申請於每年九月受理,受獎學生獎學金將由本所匯至受獎學
    生所有之石岡區農會或郵局帳戶。
八、本經費來源是由上級機關公益性計畫回饋金補助,若當年度未有補助
    則不受理申請。
九、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依實際需要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