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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農業局鼓勵山坡地範圍私有地造林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農林字第105001855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農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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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及目標:依據森林法、獎勵輔導造林辦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等規定獎勵山坡地範圍私有地造林,並配合八年一百萬棵植樹計畫,
    鼓勵山坡地範圍內私有地造林,提供臺灣櫸、楓香、光臘樹及相思
    樹等苗木種類,以達成造林植樹以山坡地保育之效,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計畫鼓勵之對象如下:
   (一)、私有林地之所有人。
   (二)、於山坡地範圍內農牧用地上實施造林之土地所有人或合法使用
         人。
   (三)、依森林法第四條所定視為森林所有人者。
   (四)、於其他依法得做林業使用地區實施造林之土地合法使用人。
三、本計畫之山坡地範圍,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屬國
    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
    關參照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
    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
   (二)、標高未滿一百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五以上者。
四、本計畫所稱於山坡地範圍內之下列土地區位實施造林,其土地最小
    面積為零點一公頃以上者,得申請無償苗木造林:
   (一)、有森林法第二十一條之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林業用地。
   (二)、非都市計畫區之農牧用地。
五、申請無償供應本計畫之苗木者,應填具無償供應苗木之申請書,並
    檢附下列文件向造林所在地之各區公所提出申請,經各區公所彙整
    轉請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派員現場勘查,認有實施造
    林之需要者核准之: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或團體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承租契約書。
    前項所定申請者為各區公所山地保留地使用清冊紀載有案之原住民
    或其繼承人,免付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承租契約書。
六、申請人接到苗木配撥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提領,並迅即施行造林,
    以提高造林成活率。未於限期內提領苗木種植者,視為放棄。同一
    土地申請無償供應苗木,以一次為限,於種植完成後主動提供成果
    ,如無提供,不再受理無償苗木提供。但因苗木種植後因天災、乾
    旱及病蟲害等非人為因素死亡須補植者,不在此限。
七、種植完成後,本局應每年對申請無償配撥之單位辦理抽查及查核,
    苗木管理良好者提報給林業相關單位或環境綠化協會予以表揚,種
    植完成三年後,由本局邀集相關單位及學者專家舉辦評審,經評審
    優良者於隔年植樹月活動,由本局公開表揚。
八、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