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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4:0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石岡區公所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石區秘字第104000520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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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石岡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本所及他機關借調
     或有權調閱檔案的機關等調用檔案作業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係依據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檢調作業
     要點」暨「機密檔案管理辦法」訂定。
三、 借調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
四、 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案件時,應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
     或簽請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
五、 申請借調檔案時,應以案件或案卷為申請單位,並由調案人填
     具調案單,載明調案人姓名、單位、公文檔號、文號及調案申
     請日期等,經業務單位主管或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後,送檔案
     管理單位調取。
六、 機關間借調檔案,應備函提出請求,並經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
     後辦理。
七、 有權調閱之機關,調用檔案時,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
     的及調用期間,請求該管機關提供。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
     不在此限。
八、 借調或調用之檔案如已調出使用,檔案管理人員應告知調案單
     位;必要時,並得通知前調案人儘速歸還。
     調出之檔案如有公務急用時,得隨時催還。
九、 借調或調用之檔案應妥慎保管,不得遺失、轉借、轉抄,或有
     拆散、污損、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增加、圈點等破壞檔
     案或變更檔案內容之情事。
十、 借調或調用檔案應於15日內歸還。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出
     展期申請,並經單位主管或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知會檔案管
     理單位後,始得為之。
     前項展期次數以三次為限。展期次數超過三次,仍需使用檔案
     者,應先行歸還檔案後,再依規定辦理借調。
十一、 對於逾期未歸還之檔案,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辦理稽催;經
       洽催三次仍不歸還時,應簽請機關權責長官處理。
十二、 借調機密檔案,應由調案人依規定填具調案單,並經本機關
       權責長官核准。
       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管機密檔案,應先經單位主管核章後
       ,送會承辦業務主管同意,並經本機關權責長官核准。
十三、 機密檔案借調後不得擅自複印與拍照,並應於當日歸還。
十四、 機密檔案歸還時,調案人應使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密封,並
       於封口處簽章、加註歸還日期送還;就調非主管案件歸還時
       ,應會同承辦業務主管當場檢視封裝。
十五、 檔案管理人員對於歸還之檔案應詳細查檢,如有第九點所定
       情事時,應於調案紀錄上載明事由,並簽報機關權責長官議
       處,其調案單不予退還。
十六、 機關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查
       檢其借調檔案情形。
       調、離職人員如有借調檔案,應全部歸還,不得轉借。
       前項借調檔案如屬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未屆滿歸還期限者
       ,應依相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
十七、 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及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八、 本作業要點俟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