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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總則
一、臺中市石岡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執行檔案法及其相關子
法規定,健全檔案管理、促進檔案開放與運用,發揮檔案功能
,特依據檔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規範內容涉及檔案點收、分類編案、整理、保管、檢調
、應用、清理及機密檔案管理,除檔案法及其相關子法或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三、檔案管理之電子化作業依機關電子檔案管理作業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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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點收
四、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所指之管理程序,係指本所公文業經取號
、送請核判辦畢並送歸檔之程序。
歸檔公文係包含公文程式條例所稱令、函、公告及其他公文。
其他公文具有對外意思表示者如書函、開會通知單、公務電話
紀錄及其他定型化文書;具有對內意思表示者如簽、報告、便
箋、手令、手諭等均屬之。
五、送件歸檔
(一)承辦人員應於案件辦畢當日內逐件依序彙齊歸檔。因特殊
原因而未能於當日歸檔者,至遲於五日內歸檔。若有延後
歸檔之必要時,應由承辦人員簽請單位主管核准後,辦理
展延。未於期限內辦理歸檔,經催告三次以上者,簽請機
關權責長官處理。
(二)收發人員應於公文整合系統內點選送歸檔或送檔案室後,
將案件送交檔案管理人員點收。檔案管理人員點收完畢,
若有數量不符者,得將案件退回請其補齊歸檔。
(三)本所歸檔案件以原件為原則,若因案件尚未辦結須以影本
歸檔時應註明「與正本相符」等字樣並簽請該單位主管核
准始得歸檔。
(四)已歸檔之案件,如須以影本抽換附件續辦之情形,應簽請
單位主管核准始得為之。
(五)歸檔案件屬紙本型式者,應由承辦人員逐件依下列原則編
寫頁碼:
1.依文件產生日期之先後順序,晚者在上,早者在下,依
序編寫頁碼,並於頁面下緣明顯處編寫;文件若採雙面
書寫或列印者,須有內文始得編碼。
2.頁面具有人員意思表示者即需編入頁數。
3.隨文歸檔之信封應編列頁碼。
4.附件頁碼之編寫,除已編有頁碼或為書籍型式或難以隨
文裝訂者外,應併同本文連續為之。
(六)歸檔案件頁數過多難以裝訂時,應使用束帶加以綑綁,或
放置於固定箱盒或套袋。
六、附件歸檔事項
(一)附件為書籍型式者,應於書籍封面適當位置註明文號;如
為抽存續辦或難以裝訂之附件,應於首頁或其外包裝適當
處註明文號。
(二)附件若由承辦人員另存辦理,應於簽核文件內註明,經簽
准抽存者,保存單位應妥慎保管。
(三)附件以光碟片型式歸檔時,應放入附件封套,並於封套外
註記年度號、分類號及文號。
(四)承辦人員所產生之紙本附件以雙面列印為原則。
七、歸檔案件查核依機關檔案點收作業要點第九點規定,歸檔案件
如有要點所列之一者,檔案管理人員應退回承辦人員補正,並
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歸檔案件污損、內容不清或無法讀取須補正時,應由承辦
業務相關人員查明補註,並在補註處蓋章,經單位主管核
可後,併原案歸檔備查。
(二)案件及附件未依規定蓋騎縫章或職名章及未編頁碼,檔案
管理人員得逕於頁面側邊作一次性騎縫或退回該承辦人員
補正。
八、確認點收:
(一)檔案管理人員辦理點收作業,應就歸檔案件及歸檔清單所
載內容與數量逐一詳細核對,經確認無誤後,於歸檔清單
上註記點收日期並簽章或蓋點收章備查。但歸檔清單以電
子方式為之者,得免註記點收日期及簽章。
(二)歸檔案件有微縮、影音、電子等媒體型式者,必要時應請
承辦人員確認其內容無誤後彌封蓋章。
九、本所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查檢
其檔案應歸檔情形,檔案管理單位對於辦畢而未歸檔案件應辦
理稽催,仍未依規定辦理歸檔者,承辦業務單位應簽請機關權
責長官議處。
十、檔案管理單位應每月彙集統計檔案歸檔案件數量,並製作成歸
檔案件數量統計表,陳報權責長官核閱,作為日後檔案管理業
務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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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分類編案
十一、檔案依職掌之業務性質分類、綱、目、節,再依案件之內容
編立案名及案次號。
十二、編立案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分類暨保存年限區分表逐件查
核案件分類號之正確性,發現繕寫錯誤時由檔案管理人
員逕予更正或退回承辦人員更正。
(二)歸檔之案件經分類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據檔案內容查
檢,如有業務性質相同之檔案,應併於同一案名處理,
查無前案可併者,應立新案,確立新案名。
(三)卷次號確立後,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案件產生日期之先後
賦予目次號,並編寫於各案件第一頁頁首適當空白處。
(四)附件以隨原文裝訂為原則,如難以併同裝訂時,應在原
文加註或加蓋「附件另存」戳記,並在附件袋標記檔號
、收發文號及放置區流水號後,再依放置區流水號順序
存置;另編目時應在相關欄位內註明媒體型式、數量及
附件存放位置。
十三、檔案管理單位應將檔案編目數量,按月作成統計表,陳報機
關權責長官,作為績效評鑑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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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整理
十四、同一案卷內之案件,應按目次號大小,由小至大、由上而下
,依序排列整齊入卷。案卷卷首應放置目次表。
十五、整理檔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案卷厚度以三公分為原則。
(二)檔案上加附之金屬物應予去除,但未裝訂前如確有分件
必要者,得予保留。
(三)檔案如有皺摺,應予理平;如有破損,應予修補。
(四)檔案內容如有字跡模糊者,應洽請原承辦單位查明補註
於公文用紙,並經單位主管核可後併案裝訂。
(五)檔案應以公文用紙尺度為標準,文件左右底三面邊緣應
保持整齊;過寬過大者,得予裁切折疊,但不得損及檔
案之內容;未達規定標準者,得以公文用紙襯貼。
(六)檔案上之附簽,應附於文件適當位置;附簽規格較小時
,得以公文用紙襯貼,不得脫離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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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保管
十六、檔案經整理後,應依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及檔案庫房設施
基準之規定以下列方式辦理上架:
(一)依據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永久保存與定
期保存檔案得分置存放於不同檔案架。
(二)依據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檔案保管依媒
體型式不同分類分區管理,紙質類檔案應置於檔案架,
攝影類、錄影音帶類及電子媒體類應置於防潮箱。
(三)依檔號大小順序,小者在左,大者在右;由左至右,由
上至下直立排列。
(四)檔案架應預留架位空間,以利後續檔案排架。
(五)檔案架應依檔案之年度或檔號範圍等項目簡明標示,並
定期查檢有無標示脫落或需更改等情事。
十七、依據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七點第三項規定,檔案應於外
封盒或封皮白卷背脊處製作背脊標籤保存於檔案庫房,背脊
標籤應明顯載明檔號、案名及保存年限等事項。
十八、依據檔案庫房設施基準第二點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檔案
庫房設置二處,分別存放一般檔案及機密檔案,並與其他辦
公室為不同空間上之區隔。
十九、依據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二項規定,置放檔案之
外封盒及封皮白卷皆應符合去酸材質標準。
二十、依據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規定,檔案櫃、架應以
標示牌區分年度或檔案類別。
二十一、依據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規定,檔案庫房維護
與整理由檔案管理人員管理,並採單一出入口管制,非經
許可不得進入。
二十二、依據機關檔案保管作業要點第十六點規定,每年應就所保
管檔案定期進行清查作業,並將清查結果陳報本所一層主
管核閱。
二十三、檔案庫房每年應辦理消毒及害蟲防治一次。
二十四、依據檔案庫房設施基準第十三點第二項規定,檔案庫房出
入口處設置溫、溼度感測器,定期記錄庫房內部環境狀況
,並與空調除濕系統連結作動,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查檢
維護設備並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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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檢調
二十五、依據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項規定,借調單位
內檔案以與承辦業務有關者為限,並經單位主管核准。
依據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二項規定,因業務需
要,借調他單位案件時,應先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會原
案件承辦業務單位主管同意,或簽請本所一層主管核准始
得為之。
二十六、依據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借調時應避免使
用檔案原件;有借調檔案原件之必要者,調案人應於線上
申請時敘明必須借調原件之理由,經檔案管理單位核准後
親自調取。
調案人借調原件不得更改文件內容。
二十七、以整卷或整案借調檔案原件時,應簽會檔案管理單位表示
意見並經本所一層主管核准後始得為之。
二十八、依據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有權調閱之機關
,調用檔案應備函載明法律依據、調用目的及調用期限,
並踐行本要點第二十五點至第二十七點之規定;法院具有
行使強制扣押權得不備函之情形時,檔案管理人員以提供
複本為原則,若有調用原件之必要,應當場清點檔案數量
並請調用人簽章。
二十九、依據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調案人歸還檔
案原件時,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場檢查檔案狀況,若有違反
上開條文規定之情形,檔案管理人員應退還調案人,復原
後再歸還。
三十、依據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調案人歸還檔案
原件時,若有污損、損壞等無法修復之情形者,檔案管理人
員應於目次表上註記檔案狀況,並簽請機關權責長官處理。
三十一、依據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十二點第一項規定,本所借
調檔案應於十五日內歸還,調用檔案應於調用期限內歸還
。屆期如需繼續使用,應提出展期申請,依原借調或調用
程序送權責長官核准,並知會檔案管理單位後,始得展延。
前項展期以三次為限,屆滿三次仍須借調檔案者,應先歸
還檔案管理單位並重新辦理借調或調用程序。
三十二、依據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第十三點規定,檔案管理人員
對於逾期未歸還之檔案應定期辦理稽催,經稽催三次仍未
歸還者,應簽請機關權責長官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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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應用
三十三、辦理民眾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依臺中市石岡區
公所檔案閱覽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十四、每半年依彙送期程將檔案目錄彙送檔案管理局,並備函附
檔案目錄彙送說明表送府彙報檔案管理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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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清理(銷毀、移轉)
三十五、檔案管理單位每年須辦理定期保存檔案之清查,清查範圍
依年度訂定之。
三十六、依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八條規定,已屆保存
年限之檔案,檔案管理單位應製作檔案銷毀目錄,送會相
關業務單位表示意見並簽章,各單位認有延長保存年限之
必要者,應加註延長年限之理由,未說明理由者一律視為
同意銷毀。
前項檔案銷毀目錄以案卷層級著錄為原則。
三十七、依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八條規定,本所檔案
銷毀目錄應函送文化局轉臺灣文獻館檢選。
依前項規定完成檢選程序後,應制定銷毀計畫連同原送文
史機關檢選之銷毀目錄,層送本府函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檔管局)審核。
三十八、依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經核准銷毀之檔案應先集中放置於本所檔案庫房內待銷毀
存放區。
三十九、依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檔
案之銷毀,應由檔案管理人員會同政風室指派專人全程監
毀。
四十、依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奉准銷毀
之檔案,應將核准銷毀之文號註記於檔案銷毀目錄及案卷目
次表,經臺灣文獻館檢選並移交之檔案亦同,以案件層級辦
理銷毀者,另依相關程序辦理。
全卷銷毀者,應註記於檔案銷毀目錄封面及檔案分類總目錄
表,案卷目次表得免註記。
四十一、依據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已銷毀
檔案之目錄應併為核准銷毀文件之附件永久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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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機密檔案管理
四十二、本所所稱機密檔案,指依法規定列為公務機密之密件。
四十三、依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業務
單位承辦人員應使用本所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並填寫
封套上所列資訊項目,封口由承辦人會同單位主管彌封簽
章後,送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歸檔。封套所列案由不得略記
為「密不錄由」,應記載不涉及機密內容之描述。
四十四、依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機密檔案應存放於機
密檔案庫房內,並另備專用密件櫃保管之。
四十五、依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機密檔案庫房採單一
出入口管制。
四十六、依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機密檔案由檔案管理
單位指定專人管理。
四十七、依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借調單位內密件應經
本所一層主管核准,他單位密件應先經原承辦業務單位主
管同意,並經本所一層主管核准。
機密檔案之檢調程序依前項規定外,依本要點第二十八點
、第三十一點及第三十二點有關調用及檢調期限之規定。
四十八、依據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業務承辦單位應
主動辦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事宜。
檔案清理時,檔案管理單位應主動提領檔案會業務單位辦
理機密檔案之機密等級變更或解密事宜。
經解密之檔案,由案件業務承辦人員填寫案由。歸檔時,
其密件公文信封套應編入頁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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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附則
四十九、本所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時觀摩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精
進檔案管理與作業品質。
五十、本作業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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