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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甲區公所管理運用風力發電回饋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甲區社字第101001398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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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大甲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配合風力發電能源發展,爭取
    回饋金協助風機組及相關設施所在地之立案社區發展協會加強社區
    服務工作、改善社區生活環境及公共設施所需等經費,特制定本要
    點。
二、回饋對象:
    本區設置風力發電機組及相關設施所在里別之社區。
三、經費來源:
   (一)設置於本區風力發電機組之回饋金。
   (二)臺中市政府核撥風力發電回饋金。
四、補助項目及標準:
    應為受補助單位所主辦之事項,並依計劃額度內補助經費。
   (一)有關環境衛生或綠美化環境事項。
   (二)有關提昇生活環境品質事項。
   (三)有關公共設施、設備購置及維護事項。
   (四)其他經本所核准之項目。
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由社區發展協會提出申請。
   (二)須先提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後再函送本所核備始得執行。
   (三)申請函。
   (四)會議記錄及簽到簿。
   (五)計畫書。
   (六)經費概算表。
六、經費申請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辦理15日前函送本所申請,但原訂計
         畫因故展期或變更應於執行計畫前報請本所核准。
   (二)計畫完成後1個月內檢附核銷憑證(購置財產者應檢附財產
         清冊)送本所辦理核銷(比照本所輔導各社區發展協會推展
         社區發展工作經費補助實施計畫辦理核銷)。
七、本回饋金之運用如遇該地區居民反對或抗拒情事,影響風力發電
    機組正常營運時,得暫緩提撥或執行,俟協調完成後再繼續辦理。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本所得依實際需要簽奉區長核准後辦理,
    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