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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員工倫理責任
一、本所員工應恪守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專業形象,端正本所
廉能風氣,並建構優質組織文化。
二、本所員工執行業務應依法行政,秉持誠信負責態度,積極任
事,並考量整體社會利益及群眾福祉,正當合法推動各項任
務,確保公共安全。
三、本所員工應依法令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
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法利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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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員工不得與廠商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於招標前洩漏招標文件、評選委員名單及底價。
二、不得圖利特定廠商,而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爭。
三、不得為圖利特定廠商而假藉理由辦理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
或於履約、驗收為不實作為,或設計浮編、結算浮報等違反
採購法規之行為。
四、不得為圖利廠商而未依規定辦理或為不實之檢驗、盜賣、挪
用工地材料等行為。
五、不得為圖利特定廠商而訂(修)定違反法令之標準、作業規
定、規範或解釋。
六、不得為圖利廠商而於監造、估驗、竣工、驗收、工期計算為
不實作為或設計浮編、結算浮報等違反採購法令之行為。
七、不得接受請託關說或因受施壓而為違反法令或合約規定之行
為。
八、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任何財
物或不正利益。
九、不得由廠商提供私人勞務,或由廠商提供車輛代步接送本人
或家屬。
十、不得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變相
向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索取財物或回扣。
十一、不得參加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接受
招待,如打高爾夫球、洗三溫暖或國內外旅遊等行為。
十二、不得於公務外與廠商或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為不當接觸。
十三、不得與廠商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博弈之行為。
十四、不得與廠商間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或其他不當交際而有辱官
葴之行為。
十五、不得涉足賭場、酒吧、舞廳、有(女)男陪侍或其他不妥
當場所。
十六、不得利用公務或公餘時間,私自替廠商繪圖、測量、勘驗
、審查或送件等行為。
十七、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或媒介工程、財物或勞務工
作,亦不得私自借牌營業。
十八、不得藉機要求廠商對主管推薦人事陞遷或職務調動。
十九、不得利用職務之便,使本所或受本所監督之機關與親友所
經營之廠商有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二十、不得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任職、插股或其他形式
等圖利行為。
二十一、其他有關廠商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以任何直接或間接
方式輸送之不當利益或招待均應拒絕,且應避免與廠商
有任何業務外金錢往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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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責任檢討
一、違反本須知經查證屬實,依相關規定懲處;其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二、本所員工有違反本須知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未通報政風單
位並依規定處置者,應受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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