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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甲區長青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甲區社字第1020006268 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區公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大甲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推行社會教育,實施老人
    福利政策, 充分發揮臺中市大甲區長青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本
    中心)各項功能並便於管理,特依據臺中市各區老人文康活動中
    心使用管理要點制定本管理要點。
二、本中心之產權屬臺中市政府其各項設施之使用維護與管理,由臺
    中市政府社會局委託本所負責。
三、各機關、人民團體或個人舉辦之老人活動、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具
    有社教意義之各項集會 、 典禮、藝文、育樂電影活動及其他經
    本所核准借用之活動,得提出申請經本所核可後准予使用。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經核准者,本所得立即停止
    其用:     
    (一)違反法令政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二)違背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者。
   (三)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活動有損本中心建築物與設備者。
   (五)與為民服務目標不符之活動。 
五、申請本中心場地使用者,應於使用前,填具借用申請書,經本所
    准核通知後,於租用前繳納保證金及場地使用管理費,臨租者免
    繳保證金。其收費標準如附表,調整時由本所核定報臺中市政府
    社會局備查。
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收場地使用管理費、清潔費及保證金。
   (一)本所所屬各里或本區轄內各社區配合推展業務需要。
   (二)本所舉辦及配合舉辦之各項活動。
   (三)本所核准之各項與老人福利有關活動。
   (四)其他經本所核准之公益活動。
七、場地使用時間自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九時止。
八、使用本中心各項場地或設施如有毀損者,應按時價賠償或修繕。
    未經本中心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各項設備,如須增加照明或
    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中心核准。
九、借用本中心於使用期間應保持清潔,並於使用後打掃乾淨。
十、本所對於場地使用管理費、保證金,應開立收據給與使用者。
十一、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如有毀損或短少情事,本所得逕自保證金扣
      款回復原狀,如仍有不足,得向使用單位或個人求償;無上述
      情形者,保證金無息退還。
十二、本使用管理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