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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2: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處理民眾陳情案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中山地所四字第103000111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區公所及二級機關等類/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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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有效處理民眾陳情案件,
    健全民意溝通協調管道,迅速回應民眾需求,以做為本所持續改善與
    創新之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應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
    案件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本要點辦理。
三、民眾陳情管道:
 (一)書面陳情
    1.陳情書
    2.為民服務意見書
    3.網路電子郵件
 (二)言詞陳情
    1.現場陳情
    2.電話陳情
四、書面陳情案件處理方式:
 (一)民眾陳情書與臺中市政府交辦案件:
     由總收文人員收文後先送交研考人員編號列管,再行交由各承辦課
     室依規定處置。
 (二)為民服務意見書、網路電子郵件陳情案件:
     由研考人員於受理陳情後,應就具體陳情事項判會分文、編訂列管
     文號後交由各承辦課室處置。
(三)書面陳情案件各課室於處置後,應將結果依陳情人指定回覆方式確
     實回覆,同時副知相關機關及本所研考辦理銷號,其相關紙本文件
     應交由研考彙整專卷列管。
五、民眾言詞陳情案件,處理方式:
 (一)現場陳情案件:
     由各課接待人員或主管接待協談、受理,並做適當之處置,由承辦
     人員填寫協談紀錄表(如附件1),將處置結果副知本所研考。
 (二)電話陳情案件:
     民眾電話陳情時,接聽人員細心聆聽陳訴後,應判斷陳情內容之承
     辦單位,將電話轉請承辦單位人員或主管予以說明,如電話回復內
     容無法解決民眾陳情事項者,應請民眾留下聯絡方法並向民眾說明
     ,將依規定期限予以妥善回復,並由承辦單位以重點摘錄方式填寫
     人民陳情案件紀錄表(如附件2),並向陳情人複誦朗讀後,送總收
     發辦理收文作業。
六、為利民眾以書面方式陳情,於本所服務台設置民眾意見箱,並製作為
    民服務意見書(如附件3)放置於1樓櫃台供民眾索取。本所網路首頁應
    設置電子首長信箱,由研考人員於受理陳情後,就具體陳情事項判會
    分文、編訂列管文號後交由各承辦課室處置。
七、處理日數及展延作業規定,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
    案件作業要點」第八、九點規定辦理。
八、處理民眾陳情時,應本於適法、適情、迅速、確實處置原則妥適處置
    ,對於受法令、機密或政策性之限制無法依所請辦理時,應將相關法
    令依據、條文及無法辦理之理由,婉復陳請人,必要時,得檢附相關
    文件供其參閱。
九、各承辦課室處理民眾陳情,如有書面以外處理方式,應就處理方式及
    過程作成紀錄。紀錄連同陳情相關紙本文件送交研考專卷列管。
十、各承辦課室處理民眾陳情後,應追蹤民眾對於陳情處理之滿意度,並
    作成陳情處理滿意度調查問卷(如附件4),送交研考彙整製作陳情處理
    滿意度問卷分析報告,陳報主任核閱。
十一、研考人員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將前三個月陳情案件數量、
    所涉及業務性質、類別及處理結果等,加以檢討分析,研提改進建議
    供主任及相關課室參採。
十二、經列管之民眾陳情案件,年終時應移請人事單位作為相關考評參考
    依據。
十三、本要點奉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