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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50105750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農業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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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標準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動物
        保護防疫處。
第三條 收容及處理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犬、貓,依下列標準收取費用:
        一、完成寵物登記者,每頭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二、未完成寵物登記者,每頭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第四條 飼主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依法申請領回經危難救援之犬、貓者,
        領回時每頭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