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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50105750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農業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臺中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1050524訂定).doc
臺中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1050524訂定).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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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一條 本標準依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動物
保護防疫處。
第三條 收容及處理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犬、貓,依下列標準收取費用:
一、完成寵物登記者,每頭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二、未完成寵物登記者,每頭收取新臺幣三千元。
第四條 飼主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依法申請領回經危難救援之犬、貓者,
領回時每頭收取新臺幣一千元。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