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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東勢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執行臺中市東勢區(以下簡稱本區)
災害防救會報事務,特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設置臺中
市東勢區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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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本區災害防救會報事務。
(二)本區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與修訂等相關事宜。
(三)本區災害防救相關法規制(訂)定與修正建議。
(四)本區災害防救業務之協調及整合。
(五)本區緊急應變體系之建立與檢討。
(六)辦理區公所災害防救演習、教育訓練及防災宣導推廣。
(七)辦理本府相關機關交辦或列管與災害防救相關之業務。
(八)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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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承區長之命綜理本辦公室事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一人,由民政課長兼任,襄助主
任處理本辦公室事務;其餘人員由民政課、社會課、公用課、農建課
、人文課、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及會計室等課室各派一人以上兼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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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辦公室應定期召集所屬成員召開工作會議,協助重要災害防救政策
及相關課室工作進度之審查,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專家學者與
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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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辦公室所需經費由本所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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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辦公室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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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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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