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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企字第107050007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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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
    估作業,特依據臺中市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內控監
    督作業要點)參、第七點及本局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訂定本計畫。
二、評估作業: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整體層級與作業層級評估。各科室得視
    其業務屬性或需要,提出抽核方式、範圍及比率,以作為執行依據。
三、評估期間:自前一年度七月一日起至該年度六月三十日止。
四、評估範圍與方式
  (一)作業層級自行評估
     1、各承辦單位應依內部控制制度所設計之作業項目,辦理評估作業
        。
     2、各承辦單位辦理作業層級自行評估時,應依其例行監督機制及內
        部控制制度控制作業執行情形,作成作業層級自行評估表(格式
        如附表一),簽報單位主管簽章,另檢附各項控制作業自行評估
        表(格式如附表一之一)作為作業層級自行評估表第六項評估重
        點之佐證資料。
     3、為確保作業層級自行評估之有效性,各承辦單位佐證資料之蒐集
        應依本局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抽核標準表(如附表二)辦理,採隨
        機抽樣方式,自母體抽核一定之樣本數量作為佐證依據。
     4、各彙整單位自行評估結果須經科室主管簽章確認後,送交內部控
        制專案小組幕僚單位(企劃服務科研考股,以下簡稱內控幕僚單
        位)綜整。
     5、內控幕僚單位綜整各單位作業層級自行評估表後,據以編製作業
        層級自行評估統計表及部分落實與未落實項目一覽表(格式如附
        表三及四),作為評估整體層級控制作業要素之參據。
  (二)整體層級自行評估
     1、按內部控制五項組成要素之架構,由下而上評估本局內部控制制
        度之實施狀況。
     2、各評估單位辦理整體層級自行評估作業,應參酌內控監督作業要
        點之整體層級自行評估總表(格式如附表五)及明細表(格式如
        附表五之一至五之五),納為本局辦理整體層級評估之判斷項目
        ,判斷項目分工情形如附表六,其中各明細表得依業務性質或管
        理需要,增減調整適用之判斷項目。
     3、各評估單位應就所負責之判斷項目蒐集足夠之佐證資料,作為勾
        選評估結果、填列佐證資料清單、評估情形說明、改善措施或具
        體興革建議之依據。
五、評估作業之流程與時程
  (一)作業層級自行評估:內控幕僚單位於每年五月底前通知各單位辦
        理。各單位應於每年八月十日前,就其負責業務逐一評估與檢視
        自行評估表內評估重點與控制重點項目,將評估結果填寫於自行
        評估表後連同相關佐證資料,送內控幕僚單位彙整。
  (二)整體層級評估作業:各評估單位針對各判斷項目進行評估,於每
        年八月三十日前,將評估結果填寫於評估明細表後連同相關佐證
        資料,送內控幕僚單位彙整。
  (三)內控幕僚單位於二個月內彙整各自行評估明細表,並據以編製整
        體層級自行評估總表,再併同作業層級自行評估統計表及部分落
        實與未落實項目一覽表,提經內部控制專案小組會議審議通過或
        簽陳該專案小組召集人核定後,簽報機關首長。
六、評估結果
  (一)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結果分為「有效」、「部分有效」、「少部
        分有效」三方面判斷。
  (二)內控幕僚單位就所發現之缺失,依循本局內部管理改善及稽催作
        業之規定,要求缺失單位改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