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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大甲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發揮大甲區里活動中心使用功
能,並提供各機關團體及個人從事正當休閒娛樂活動,特依據「臺中
市各區里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要點」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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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里活動中心之產權為臺中市所有,由本所管理,里活動中心之管理維
護費用(含水電費),由本所依實際需要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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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管理要點適用之里活動中心範圍如下:
(一)公有市場附建撥用之里活動中心。
(二)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或本所編列預算興建之里活動中
心。
(三)其他經市政府核定,由市政府、本所管理之里活動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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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里活動中心除提供里辦公處作為集會及文康娛樂活動外,各機關、團
體或個人需使用活動中心者,均應向本所申請使用,以提高使用效益
,但不得供作居住或營業之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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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租用里活動中心,應向本所提出申請(申請書格式如附表一),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經同意並繳交租用費及填具切結書(如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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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關團體應備公函,個人申請時需持身分證,並繳納租用費及填
具切結書。
(二)由民間社團舉辦之公益慈善、社會教育或藝文活動,且無涉有營
利之行為,經本所核准者,得免收取租用費,但須填具切結書,
並依臺中市大甲區里活動中心租用收費一覽表(以下簡稱收費一
覽表)公益團體收費標準酌收水電費,如需使用冷氣,依照收費
一覽表附註三辦理。
(三)社區發展協會舉辦社區民眾活動,除長駐性之社團或具有營利性
質之活動者外,得免收取租用費,但須填具切結書,並依收費一
覽表公益團體收費標準酌收水電費,如需使用冷氣,依照收費一
覽表附註三辦理。
(四)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因公務而舉辦之集會或活動,免繳租用費。
(五)長駐性之公益慈善團體辦理非營利之事業,本所得視實際情況酌
減租用費,酌減金額以租用費之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六)里民日常團康、體育或閱覽活動,且無營利之行為,得申請免繳
租用費,但每2個月酌收水電費新台幣600元整,如需使用冷氣,
依照收費一覽表附註三辦理。
前項第二款由民間社團所舉辦之活動,應檢附活動計畫書及立案
證書等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由本所初審經同意後,由申請人
檢附切結書向本所申請租用。舉辦活動時,如有違反切結內容,
本所有權立即停止其使用。
機關團體或個人申請長期租用里活動中心者,應於核准後與區公所簽
訂租用契約(如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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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租用里活動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租用,已同意租用者
,應立即停止其使用:
(一)申請程序或活動內容違反法令規定。
(二)活動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影響週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
(四)活動以供作營業性牟利為目的。
(五)辦理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所轉讓他人使用 。
(六)使用場地造成活動中心破壞情形嚴重。
(七)曾借用場地,不遵守管理規定,登記有案,未滿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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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同意租用里活動中心者,除經管理單位同意,可放置活動式宣傳海
報外,不能於外牆懸掛固定式看板,並不得就其固定設備擅自拆卸、
搬動或攜出,使用完畢後應恢復原狀,如有損壞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未經申請同意私自使用里活動中心或複製鑰匙,經發現送警究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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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租用里活動中心之單位或個人,對於租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
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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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里活動中心各項財物、圖書及器材設備,均應登記並列冊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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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活動中心租用收費標準如下:
(一)每使用一次活動中心場地,單場(次)使用時間以不超過四小時
為原則,每場次租用費(如附表三)。
(二)長期性使用者,係指每月必須使用四次以上(含四次),並連續
租借三個月以上,且每次租用時間至少兩小時以上(含兩小時)
,才能享有以小時收費方式計費。
(三)申請租用里活動中心經同意後,如遇不可抗力之災變,致不能使
用時,申請租用者得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之費用。
(四)為照顧弱勢團體,落實社會福利政策,凡本市籍老人、身心障礙
、兒童等非營利社團借用活動中心,其租用費以原訂標準收取百
分之二十。
(五)長期性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終止或延期租
用日期前提出申請,向管理單位辦理註銷或改期手續,逾期不予
受理並視同使用,所繳之租用費不予退還,單場次申請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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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人使用後,經管理單位認定設備無遭受損壞時,切結書予以退
還,如有損壞公物時,仍應照價賠償損壞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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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所收取之里活動中心租用費百分之八十作為管理維護費及設備費
,百分之二十應繳入市庫,其相關收入、支出以收支對列方式透列
預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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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政機關辦理各項會議、活動或其他臨時性用途等,長期性租用者
經本所告知應無條件暫停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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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里活動中心經依規申請同意租用後,管理員均應填具租用登記表
(如附表四),並由本所派員加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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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要點報奉市政府備查後予以公告,並公佈日起實施,如有未盡事
宜,得補充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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