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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為辦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
戶之個人死亡時,及時減輕喪葬負擔或協助無遺屬者辦理相關喪葬事
宜,依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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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申請資格如下:
(一)本市當年度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死亡時,依下列順序由
實際喪葬執行人提出申請:
1、配偶或三親等內遺屬。
2、受委託之非三親等內遺屬。
3、無親屬關係而受委託之自然人。
4、殯葬業者。
(二)死亡者無遺屬及遺產者,應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公告至少二十五
日協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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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補助標準如下:
(一)符合前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資格者,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二)符合前點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目資格者,最高以新臺幣三萬元為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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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一)本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喪葬補助申請書。
(二)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
書。
(三)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可證明申請人與死亡者親等關係之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倘採匯款方式撥付本補助,需檢附申請人金
融機構帳戶存簿封面影本。
(四)無親屬關係者應檢付喪葬費用收據正本,其買受人應註明死亡者
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品名需註明死亡者姓名,相關費用須載明數
量及單價、委託書、身分證明文件;倘採匯款方式撥付本補助,
需檢附申請人金融機構帳戶存簿封面影本。
(五)殯葬業者須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金融機構帳戶
存簿封面影本、喪葬費用收據正本,其買受人應註明死亡者戶籍
所在地區公所,品名需註明死亡者姓名,相關費用須載明數量及
單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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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申請流程如下:
(一)符合申請資格者,應備齊文件向死亡者之原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
出申請。
(二)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法審查、核定並支付補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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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申請期限如下:
(一)申請人應自死亡者死亡證明書所載死亡日期之次日起算三個月內
備齊相關文件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已於期限內提出申請,經區公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
正者,區公所應以書面通知不予受理之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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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本補助款,由區公所追回,如涉及民、
刑事責任,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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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