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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社助字第105004110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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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社會救助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貳、目的:為配合推行人口政策方案,減輕低收入戶婦女生育之經濟負擔。
參、補助對象:設籍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列冊低收入戶,符合以下情
    形者:
  一、一般生產者。
  二、懷孕三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
肆、申請資格:
  一、低收入戶生育補助:
     (一) 分娩三個月內之一般生產者。
     (二) 領取本項生育補助者,可同時請領本市生育津貼。
  二、低收入戶產婦營養補助:
     (一) 分娩三個月內之一般生產者或懷孕三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
          者。
     (二) 產婦或自然流產、死產者列冊低收入戶之時間若於生產後,於
          同。
  三、低收入戶嬰兒營養補助: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且設籍本市出生三個月內之新生兒。
  四、以上各款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可併一起申請。
伍、補助標準:
  一、低收入戶生育補助:
      每胎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一萬二百元整,雙胞胎補助二萬四百元,
      依此類推。
  二、低收入戶產婦營養補助:
      補助一般生產者分娩前後各二個月(共計四個月),或懷孕滿三個月
      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前後各二個月(共計四個月),每月補助四千
      元,計一次發放。
  三、低收入戶嬰兒營養補助:
  每個嬰兒每月補助一千八百元,一次補助十二個月,共計二萬一千六百
  元。
陸、應備文件:
  一、低收入戶生育、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申請表。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電子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三、申請補助者(產婦、新生兒)低收入戶證明一份。
  四、申請補助者之郵局帳戶存簿封面影本。
  五、申請人以產婦為原則或配偶、一親等家屬可代為申請,非產婦本人
      申請需附委託書,並檢附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六、請領收據。
  七、其他應備文件:
     (一) 列冊低收入戶之一般生產者:
        1.合格醫療院所開具之出生證明或分娩診斷證明正本(但戶籍證
          明文件已有新生兒戶口登記者免附)。
        2.申請嬰兒營養補助須已完成戶口登記之新生兒戶口名簿影本
          或電子戶籍謄本,惟新生兒戶籍需在本市。
     (二) 列冊低收入戶之懷孕三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
          合格醫療院所開具之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一份(需明列懷孕週
          數及流產原因)。
柒、申辦流程:
  一、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三個月內檢具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
      提出申請。
  二、區公所受理民眾申請,應即查核其申請表件是否齊全並審查核定。
  三、區公所審查核定後,造冊併同領據送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
      本局)辦理經費動支事宜,由本局逕撥款項至申請人郵局帳戶或開
      立支票支付。
  四、區公所於受理低收入戶申請案件時,得一併受理低收入戶生育、產
      婦及嬰兒營養補助申請,俟審查資格核定後,確認符合低收入戶資
      格者,則通知申請人備齊應備文件辦理本計畫審查,若核定符合本
      計畫補助者,得溯自申請日期並於列冊時間起算比例差額補助。
捌、申請人有虛偽不實或重複申請本項補助款之情事,除依法追回已請領
    之補助費用。如有涉及民、刑事責任,依法究辦。
玖、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