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道路挖掘之申請 |
|
第六條 管線埋設人辦理道路挖掘應使用道路挖掘管理資訊系統向建設
局提出申請,經許可後,始得施工;其因配合公共建設工程辦理遷
移或埋設管線者,得併同該工程提出申請。
建設局辦理道路修復工程時,管線埋設人應配合工程辦理人孔
、手孔蓋下地或減量,無法配合時,得由建設局代為辦理,其應繳
納之相關費用由管線埋設人負擔。
有多種管線工程需於同一道路挖掘時,建設局得協調各相關管
線埋設人同時辦理。
管線埋設人於道路進行人孔、手孔蓋開啟或關閉,應先申請建
設局許可,始得辦理。
道路挖掘範圍橫跨二條道路以上或長度超過一個街廓時,管線
埋設人應擬訂分期分段施工方案及分段施工進度表,並按其施工進
度分期分段施工。 |
|
第七條 申請緊急性挖掘者,應於施工前通報建設局,並於通報後三個
工作天內向建設局申請補辦一般性挖掘許可。
前項通報方式,以網路通訊為主,以電話、傳真或口頭告知方
式為輔,建設局並應作成通報紀錄。
未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者,視為未經申請許可擅自挖掘道路
。
辦理緊急性挖掘需於道路進行人孔、手孔蓋開啟或關閉者,準
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
|
第八條 申請計畫性挖掘者,應於前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工程計畫、施工位置平面圖、道路橫斷面及管溝橫斷面圖各
一式二份向建設局提出本年度計畫,逾期不再受理。
建設局受理前項申請後,應邀集相關管線埋設人或有關機關(
單位)協商管線工程辦理方式及作業時程。 |
|
第九條 申請一般性挖掘、計畫性挖掘者,管線埋設人應利用道路挖掘
管理資訊系統登入道路挖掘相關資料,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建設局所
訂相關文件,向建設局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