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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大里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昇本所場地空間使用
功能,提供各機關團體辦理教育研習或其他公務活動所需,特
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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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大里區公所,管理單位為本所秘書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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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本所第3辦公廳3樓會議室,並以上班時段
對外租借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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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機關、團體應依下列程序向本所辦妥租借手續(申請表如
附表一),並經同意後始得使用:
(一)機關、團體需持證明文件登記,依申請表格詳細填列,經同
意後應即繳納租用費及保證金。
(二)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舉辦之集會或活動,非本所權責相關
業務,均應依本要點辦理租借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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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租借之機關、團體須於活動前7日向本所提出申請,經本所
審核同意並繳交使用費及保證金後始得借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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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預借場地如取消借用,應於原同意借用日前2日以書面通知本所
,則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全額無息退還。未依前項規定期限通知
者,保證金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不予退還,但不可歸責於申請
人事由,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全額無息退還。
本所倘有公務需求,得逕行通知租借單位註消借用申請,租借單
位不得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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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所各種設施,非經管理單位同意,租借者不得任意移動或擅自
張貼海報,借用完畢後,應即時(或當日)回復原狀,如有損毀
建築或用品設備時,應負修復或賠償之責;借用本所器材或設備
,如有遺失應照時價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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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租借單位應自備垃圾袋,確實作好垃圾分類,並自行將會中產生
之垃圾送至本所後側之垃圾資源回收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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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使用,已同意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一)違反國家法令、公共秩序或地方善良風俗。
(二)活動項目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項目影響周邊鄰居安寧,經勸導不改善。
(四)供作營業性牟利為目的之活動。
(五)辦理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場所轉讓他人使用。
(六)曾借用場地,不遵守管理規定。
(七)使用場地造成本所不良影響或破壞情形嚴重。
(八)各政黨政治活動、法會儀式等。
(九)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經本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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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所場地租借收費標準如下表,其收入悉數繳入市庫。
(請參考附件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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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租用本所各場地之機關、團體,對於使用期間之公共秩
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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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自發布日起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