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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各機關編製100年度單位預算案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主一字第105006678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主計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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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機關編製100年度單位預算案,除參照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
    作業手冊(以下簡稱編製作業手冊)所附「一百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
    預算籌編原則」、「中華民國一百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及
    編製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外,悉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為具體彰顯100年度各主管機關施政重點,各主管機關應指派熟悉所
    管業務之企劃或研考部門主稿,加編「100年度施政及預算重點說明」
    (詳附件1),連同電子檔案,於規定期限送本府主計處,俾列入總
    預算案歲出機關別預算表各主管機關預算之前。
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列管之市長競選政見,屬於100年度應辦理
    項目,所需經費應優先納編。
四、前經議會審議總預算案及審計機關審核總決算所提意見,請作為編製
    預算之重要參據。
五、歲出預算中有關公務車輛用油依所需品種,其中汽柴油參考台灣中油
    公司99年4月5日「汽柴油零售」 參考牌價表編列(92無鉛汽油29元、
    95無鉛汽油30元、98無鉛汽油31元、柴油27元);至液化石油氣部分
    ,則參考台灣中油公司99年7月2日「車輛用液化石油氣-一般自用」
    公告牌價19元編列。以上均請在本府核定貴主管100年度歲出預算額
    度範圍內自行調整,不另增減經費。
六、各機關採購各式公務車輛,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
    點規定,優先購置電動車、油電混合動力車或油氣雙燃料車及電動機
    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
七、各機關出國計畫經費,需經本府出國審查委員會審查核定後,依核定
    結果編列。
八、各機關之超時加班費之估算,應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
    辦理。
九、臨時人員酬金編列,除有中央補助款及特定財源外,以原臺中縣及臺
    中市99年度單位預算編列有案之人員為原則,其餘人力需求非經本府
    人力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不得編列預算。
十、各機關國內辦公室租金及政令宣導費以零成長為原則,非必要之紀念
    品或宣導品等不得編列。
十一、各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請確實依行政院95年7月14日院授
      主會三字第0950004326號函及95年9月21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9500055
      99號函辦理,至100年度所編預算以不逾原臺中縣及臺中市99年度預
      算數為原則。
十二、歲出用途別科目請確實依照「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
      表」(詳附件2)編列。
十三、各機關單位預算書有關歲入及歲出各分類之款項目節應確實與總預
      算書一致。
十四、各機關有所屬分預算機關者,應確依單位預算應編書表格式規定增
      編相關表件。
十五、各機關任務編組除另有特殊考量外,預算書上不宜列為承辦單位並
      以特定預算方式呈現,所需業務經費回歸正式內部單位編列。
十六、各機關於預算書表內對於年次之表達,除涉及計畫名稱外,一律以
      民國紀元年次表達。
十七、各機關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與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之內
      容,應考量業務特性及前議會要求,儘量充實其內容並詳細表達。
十八、凡具有相對收入之業務經費,均應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並列入轉
      帳收支對照表(詳附件3)。
十九、各機關凡接受中央政府各機關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編列歲入、歲出預算,
      註明編列依據,並依附件4及附件5之範例編製。
二十、各主管機關歲出預算案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
      用項目,應依100年度臺中市總預算各機關共同費用編列基準表規
      定編列。另非經行政院核定有案之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
      與事項,不得列入。
二十一、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水電費、油料費、文件紙張及刊物印刷等
        應撙節支出。
二十二、各機關擬編單位預算案應注重主管業務範圍內各中長程個案計畫
        ,就本年度應興辦事項通盤考量,把握零基預算精神並依輕重緩
        急、成本效益等縝密檢討,除覓有相對特定收入來源外,應於本
        府核定概算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若屬延續性計畫,並應考量未
        來四年可用資源概況,妥為規畫。
二十三、100年度本府核定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補助經費,應事先估列分
        配金額。
二十四、各機關100年度所提報維護成本較高或較具自償性之促參案件,
        應妥為規劃相關經費編列。另自辦或補助地方(民間)新建(
        整建、維護)之既有公共設施計畫預算,應落實財務規劃及評
        估民間參與的可能性;重要公共工程建設,並應切實依「中央
        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第25條規定,先徵詢民間投資意
        願並製作替代方案辦理。
二十五、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依照預算法第34條規定
        ,將其備選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與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
        說明送市議會備查。
二十六、跨年期計畫應參照預算法第39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由各機
        關依事實情形於總預算書「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與單位預算書
        列明計畫名稱、經費總額、執行期間、本年度編列數及以前年
        度法定預算數總數(含動支預備金)外,並於單位預算書編列「
        中程資本支出計畫概況表」(詳附件6),以供市議會審議參考,
        各機關跨年期計畫應儘早研擬及完成核定程序。
二十七、依臺中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5點規定,為加強預算之
        執行,避免發生進度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情形,所列計畫編定
        預算案後,應先進行相關籌劃作業之安排。故各機關各項計畫
        經費宜確實蒐集資料詳加規劃後始編列,於編定後應即展開準
        備作業,俟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應即刻辦理招標等後續作業。
二十八、為期總預算案之審議更加順利,請各主管機關預為準備市議會
        審議期間答詢相關資料。
二十九、本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各主管機關應
        依預算法第41條暨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
        意事項(詳附件7),將其年度預算書於規定期限內送市議會審議
        ,並副知本府主計處。
三十、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本府主計處得另補充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