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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機關編製100年度單位預算案,除參照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
作業手冊(以下簡稱編製作業手冊)所附「一百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
預算籌編原則」、「中華民國一百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及
編製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外,悉照本注意事項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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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具體彰顯100年度各主管機關施政重點,各主管機關應指派熟悉所
管業務之企劃或研考部門主稿,加編「100年度施政及預算重點說明」
(詳附件1),連同電子檔案,於規定期限送本府主計處,俾列入總
預算案歲出機關別預算表各主管機關預算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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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列管之市長競選政見,屬於100年度應辦理
項目,所需經費應優先納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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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經議會審議總預算案及審計機關審核總決算所提意見,請作為編製
預算之重要參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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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歲出預算中有關公務車輛用油依所需品種,其中汽柴油參考台灣中油
公司99年4月5日「汽柴油零售」 參考牌價表編列(92無鉛汽油29元、
95無鉛汽油30元、98無鉛汽油31元、柴油27元);至液化石油氣部分
,則參考台灣中油公司99年7月2日「車輛用液化石油氣-一般自用」
公告牌價19元編列。以上均請在本府核定貴主管100年度歲出預算額
度範圍內自行調整,不另增減經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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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採購各式公務車輛,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採購公務車輛作業要
點規定,優先購置電動車、油電混合動力車或油氣雙燃料車及電動機
車等低污染性之車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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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出國計畫經費,需經本府出國審查委員會審查核定後,依核定
結果編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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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之超時加班費之估算,應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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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臨時人員酬金編列,除有中央補助款及特定財源外,以原臺中縣及臺
中市99年度單位預算編列有案之人員為原則,其餘人力需求非經本府
人力審查小組審查通過者,不得編列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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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國內辦公室租金及政令宣導費以零成長為原則,非必要之紀念
品或宣導品等不得編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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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請確實依行政院95年7月14日院授
主會三字第0950004326號函及95年9月21日院授主會三字第09500055
99號函辦理,至100年度所編預算以不逾原臺中縣及臺中市99年度預
算數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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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歲出用途別科目請確實依照「用途別預算科目分類定義及計列標準
表」(詳附件2)編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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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單位預算書有關歲入及歲出各分類之款項目節應確實與總預
算書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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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有所屬分預算機關者,應確依單位預算應編書表格式規定增
編相關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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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機關任務編組除另有特殊考量外,預算書上不宜列為承辦單位並
以特定預算方式呈現,所需業務經費回歸正式內部單位編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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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機關於預算書表內對於年次之表達,除涉及計畫名稱外,一律以
民國紀元年次表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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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機關歲入項目說明提要表與歲出計畫提要及分支計畫概況表之內
容,應考量業務特性及前議會要求,儘量充實其內容並詳細表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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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凡具有相對收入之業務經費,均應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並列入轉
帳收支對照表(詳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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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各機關凡接受中央政府各機關之補助款,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編列歲入、歲出預算,
註明編列依據,並依附件4及附件5之範例編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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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各主管機關歲出預算案所列各項費用,應力求詳實,其屬共同性費
用項目,應依100年度臺中市總預算各機關共同費用編列基準表規
定編列。另非經行政院核定有案之員工待遇、福利、獎金或其他給
與事項,不得列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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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為落實節能減碳政策,水電費、油料費、文件紙張及刊物印刷等
應撙節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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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各機關擬編單位預算案應注重主管業務範圍內各中長程個案計畫
,就本年度應興辦事項通盤考量,把握零基預算精神並依輕重緩
急、成本效益等縝密檢討,除覓有相對特定收入來源外,應於本
府核定概算額度範圍內檢討編列。若屬延續性計畫,並應考量未
來四年可用資源概況,妥為規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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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100年度本府核定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補助經費,應事先估列分
配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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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各機關100年度所提報維護成本較高或較具自償性之促參案件,
應妥為規劃相關經費編列。另自辦或補助地方(民間)新建(
整建、維護)之既有公共設施計畫預算,應落實財務規劃及評
估民間參與的可能性;重要公共工程建設,並應切實依「中央
政府中程計畫預算編製辦法」第25條規定,先徵詢民間投資意
願並製作替代方案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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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依照預算法第34條規定
,將其備選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與相關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
說明送市議會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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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跨年期計畫應參照預算法第39條有關繼續經費之規定,由各機
關依事實情形於總預算書「歲出機關別預算表」與單位預算書
列明計畫名稱、經費總額、執行期間、本年度編列數及以前年
度法定預算數總數(含動支預備金)外,並於單位預算書編列「
中程資本支出計畫概況表」(詳附件6),以供市議會審議參考,
各機關跨年期計畫應儘早研擬及完成核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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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依臺中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15點規定,為加強預算之
執行,避免發生進度落後及經費鉅額保留情形,所列計畫編定
預算案後,應先進行相關籌劃作業之安排。故各機關各項計畫
經費宜確實蒐集資料詳加規劃後始編列,於編定後應即展開準
備作業,俟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應即刻辦理招標等後續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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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為期總預算案之審議更加順利,請各主管機關預為準備市議會
審議期間答詢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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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各主管機關應
依預算法第41條暨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立法院之預算編製注
意事項(詳附件7),將其年度預算書於規定期限內送市議會審議
,並副知本府主計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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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本府主計處得另補充規定之。 |